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先生、Mr Justice Ribeiro PJ、Mr Justice Fok PJ、Mr Justice Bokhary NPJ 及阿伯茨伯里 NPJ 紐伯格勳爵。
控方承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是主審法官在向陪審團所做的總結中存在誤導。爭議在於,如果法院允許上訴撤銷定罪,而不以過失殺人罪替代定罪,是否應該重審。
毫無爭議的是,上訴人(當時18歲)殺死了他的女友,女友身上有64處傷口。上訴人稱,他在殺害死者時失去了自製力。他依據《兇殺條例》(第 339 章)第 4 條所規定的謀殺指控的部分抗辯。陪審團以 6 比 1 的多數票判定上訴人犯有謀殺罪。
上訴人和答辯人在向終審法院提起的聯合案件中均依賴法院較早前於HKSAR v Liang Yaoqiang (2017) 20 HKCFAR 1.在梁耀強一案中,法院在考慮本案特定情況下挑釁性抗辯的客觀條件時,考慮了向陪審團提出的如何解決普通人是否會做出申請人所做之事的指示。法院得出的結論是,第 4 條中的「像他那樣做」一詞,根據第 4 條的背景和目的以及法律的基本政策進行了適當的解釋,以減輕在失去自我控制的瘋狂情況下實施殺戮的刑事後果,意味著“以任何手段殺死受害者”而不是像被告那樣殺死受害者。
因此,在本案中,陪審團不能做出這樣的推理:(1)儘管被告實際上是被激怒而失去了自製力,(2)報復的規模不成比例,因此(3)在評估是否提出挑釁抗辯時提出的客觀問題必須回答對他不利的問題。如果確實存在遵循不允許的推理路線的風險,法院認為初審法官應發出適當的指示來抵銷該風險。這項重要的特別指示已被省略(法院在梁耀強當時不在)。上訴獲得批准,上訴人的謀殺罪被撤銷。
關於重審問題,法院認為,雖然這意味著對上訴人將進行第三次審判,並進一步推遲他的還押候審時間,但下令重審符合司法公正。
該案件由 Mr Daniel Marash SC 指導處理Anita Chow女士上訴人的 MCS。
司法部的 Mr William Tam SC、DDPP 和 Ms Sabra Lo Spp 代表被申請人。
本文的修訂版刊登於香港律師會官方期刊《香港律師》:謀殺、挑釁和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