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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 -v- 谭浩南 FACC 2017 年第 3 号

2017年9月28日

FACC 2017年第3号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先生、Mr Justice Ribeiro PJ、Mr Justice Fok PJ、Mr Justice Bokhary NPJ 及阿伯茨伯里 NPJ 纽伯格勋爵。

控方承认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主审法官在向陪审团所做的总结中存在误导。争议在于,如果法院允许上诉撤销定罪,而不以过失杀人罪替代定罪,是否应该重审。

毫无争议的是,上诉人(当时18岁)杀死了他的女友,女友身上有64处伤口。上诉人称,他在杀害死者时失去了自制力。他依据《凶杀条例》(第 339 章)第 4 条所规定的谋杀指控的部分抗辩。陪审团以 6 比 1 的多数票判定上诉人犯有谋杀罪。

上诉人和答辩人在向终审法院提起的联合案件中均依赖法院较早前于HKSAR v Liang Yaoqiang (2017) 20 HKCFAR 1.在梁耀强一案中,法院在考虑本案特定情况下挑衅性抗辩的客观条件时,考虑了向陪审团提出的如何解决普通人是否会做出申请人所做之事的指示。法院得出的结论是,第 4 条中的「像他那样做」一词,根据第 4 条的背景和目的以及法律的基本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解释,以减轻在失去自我控制的疯狂情况下实施杀戮的刑事后果,意味著“以任何手段杀死受害者”而不是像被告那样杀死受害者。

因此,在本案中,陪审团不能做出这样的推理:(1)尽管被告实际上是被激怒而失去了自制力,(2)报复的规模不成比例,因此(3)在评估是否提出挑衅抗辩时提出的客观问题必须回答对他不利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遵循不允许的推理路线的风险,法院认为初审法官应发出适当的指示来抵销该风险。这项重要的特别指示已被省略(法院在梁耀强当时不在)。上诉获得批准,上诉人的谋杀罪被撤销。

关于重审问题,法院认为,虽然这意味著对上诉人将进行第三次审判,并进一步推迟他的还押候审时间,但下令重审符合司法公正。

该案件由 Mr Daniel Marash SC 指导处理Anita Chow女士上诉人的 MCS。

司法部的 Mr William Tam SC、DDPP 和 Ms Sabra Lo Spp 代表被申请人。

本文的修订版刊登于香港律师会官方期刊《香港律师》:谋杀、挑衅和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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