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
在香港,非法毒品的管制、禁制及執法機制受一套嚴格的法律框架規管。核心法例制度包括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 and the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
法例框架
第134章及第405章
兩套相輔相成的法例制度,分別規管毒品罪行及追討販毒得益。
管制及罪行
《危險藥物條例》
第134章是香港管制危險藥物的主要法例,分別訂立關於販運、製造、管有及服用危險藥物,以及管有供服用危險藥物的器具等罪行。
「管有」的涵義
第2(2)條規定,任何物件在由某人保管,或由他人代該人保管或受該人控制時,須當作由該人管有。單憑實際保管並不使罪行成為嚴格法律責任罪行;除第134章所訂的法定推定外,控方仍須證明適用的法律元素。
數量
控方無須證明涉案藥物達到可供服用的數量。即使數量極少,只要該物質仍屬可予管有之物,即可能足夠;是否達到此門檻屬事實問題。
得益及追討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第405章於1989年制定,旨在處理販毒所得的財務得益。該條例訂有財產限制令及押記令,以保存可變現財產;如定罪後符合法定條件,法院亦可頒發沒收令。
沒收
沒收令以根據條例評定的得益價值為依據,並針對可供變現的財產執行。確切金額及受影響財產,視乎法定裁斷及案件情況而定。
洗黑錢
第25條訂明,任何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代表販毒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