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
在香港,非法毒品的管制、禁制及执法机制受一套严格的法律框架规管。核心法例制度包括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and the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
法例框架
第134章及第405章
两套相辅相成的法例制度,分别规管毒品罪行及追讨贩毒得益。
管制及罪行
《危险药物条例》
第134章是香港管制危险药物的主要法例,分别订立关于贩运、制造、管有及服用危险药物,以及管有供服用危险药物的器具等罪行。
「管有」的涵义
第2(2)条规定,任何物件在由某人保管,或由他人代该人保管或受该人控制时,须当作由该人管有。单凭实际保管并不使罪行成为严格法律责任罪行;除第134章所订的法定推定外,控方仍须证明适用的法律元素。
数量
控方无须证明涉案药物达到可供服用的数量。即使数量极少,只要该物质仍属可予管有之物,即可能足够;是否达到此门槛属事实问题。
得益及追讨
《贩毒(追讨得益)条例》
第405章于1989年制定,旨在处理贩毒所得的财务得益。该条例订有财产限制令及押记令,以保存可变现财产;如定罪后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亦可颁发没收令。
没收
没收令以根据条例评定的得益价值为依据,并针对可供变现的财产执行。确切金额及受影响财产,视乎法定裁断及案件情况而定。
洗黑钱
第25条订明,任何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项财产代表贩毒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