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兩項可公訴罪行,主要按所需意圖區分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及19條處理傷人及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罪行。兩條均要求證明法例所指的傷勢及所需因果關係;但第17條另須證明更具體的意圖,法定最高刑罰亦顯著較高。
適當控罪取決於整體證據,包括傷勢性質、傷勢如何造成、被告的說話與行為,以及可從周遭情況恰當推斷的精神狀態。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及19條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17及19條所訂的傷人罪,是法庭經常處理的較嚴重侵害人身罪。第17條控罪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第19條控罪則可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審理。第17條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第19條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構成「傷口」必須涉及整層皮膚的連續性受到破壞。傷人控罪必須嚴肅處理,因為一經定罪,很可能(但並非必然)被判監禁。
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
有關條文適用於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具有條文所指明、抗拒或防止合法拘捕或扣留的進一步意圖,而「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情況。罪行可循公訴程序審訊,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構成元素
傷口或身體嚴重傷害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造成傷口(即整層皮膚的連續性受到破壞)或身體嚴重傷害。「身體嚴重傷害」指確屬嚴重的身體傷害,但毋須屬永久或危及生命。
有關行為屬非法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行為必須屬非法。如有合法理據,包括在合法自衛中使用合理武力,控方便可能無法證明這項元素。
因果關係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造成所依賴的傷口或身體嚴重傷害。醫療證據通常是判斷傷勢性質、程度及成因的核心。
造成身體傷害的意圖
被告必須有意造成某種身體傷害。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意圖造成的傷害會達到傷口或身體嚴重傷害的程度。
第17條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傷人的構成元素
傷口或身體嚴重傷害
就第17條的有關部分而言,被告必須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特定意圖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意圖使他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第17條亦適用於被告意圖抗拒或防止他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作出所指明行為的情況。
因果關係及證據
控方必須將被告的行為與控罪所指傷勢連繫起來。醫療結果、受傷機制、所用武器或器具、所說的話及周遭情況,均可能與因果關係及意圖有關。
必須證明意圖
傷勢的嚴重程度可支持有關意圖的推論,但單憑嚴重傷勢並不足以證明第17條所需的特定意圖。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意圖。
兩項罪行的分別
第17條要求證明特定意圖
第19條可藉證明被告有意造成某種身體傷害而成立。第17條則要求控方證明條文所列明的其中一項特定意圖。
| 事項 | 第19條 | 第17條 |
|---|---|---|
| 法例條文 | 第212章第19條 | 第212章第17條 |
| 傷勢 | 傷口或身體嚴重傷害 | 就有關條文而言,傷口或身體嚴重傷害 |
| 犯罪意念 | 造成某種身體傷害的意圖 | 使他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嚴重傷害的特定意圖;條文亦涵蓋抗拒或防止合法拘捕或扣留的法定意圖 |
| 審訊方式 | 可循公訴程序審訊 | 可循公訴程序審訊 |
| 法定最高監禁刑期 | 3年 | 終身監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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