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两项可公诉罪行,主要按所需意图区分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17及19条处理伤人及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罪行。两条均要求证明法例所指的伤势及所需因果关系;但第17条另须证明更具体的意图,法定最高刑罚亦显著较高。
适当控罪取决于整体证据,包括伤势性质、伤势如何造成、被告的说话与行为,以及可从周遭情况恰当推断的精神状态。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17及19条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17及19条所订的伤人罪,是法庭经常处理的较严重侵害人身罪。第17条控罪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第19条控罪则可在裁判法院或区域法院审理。第17条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第19条最高可判处监禁3年。构成「伤口」必须涉及整层皮肤的连续性受到破坏。伤人控罪必须严肃处理,因为一经定罪,很可能(但并非必然)被判监禁。
有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
有关条文适用于任何人意图「使任何人受残害、外貌毁损、成为伤残或身体受其他形式的严重伤害」,或具有条文所指明、抗拒或防止合法拘捕或扣留的进一步意图,而「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恶意伤害任何人或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情况。罪行可循公诉程序审讯,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
「任何人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不论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3年。」
第19条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的构成元素
伤口或身体严重伤害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造成伤口(即整层皮肤的连续性受到破坏)或身体严重伤害。「身体严重伤害」指确属严重的身体伤害,但毋须属永久或危及生命。
有关行为属非法
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的行为必须属非法。如有合法理据,包括在合法自卫中使用合理武力,控方便可能无法证明这项元素。
因果关系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所依赖的伤口或身体严重伤害。医疗证据通常是判断伤势性质、程度及成因的核心。
造成身体伤害的意图
被告必须有意造成某种身体伤害。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意图造成的伤害会达到伤口或身体严重伤害的程度。
第17条有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伤人的构成元素
伤口或身体严重伤害
就第17条的有关部分而言,被告必须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人或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
特定意图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意图使他人受残害、外貌毁损、成为伤残或身体受其他形式的严重伤害。第17条亦适用于被告意图抗拒或防止他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作出所指明行为的情况。
因果关系及证据
控方必须将被告的行为与控罪所指伤势连系起来。医疗结果、受伤机制、所用武器或器具、所说的话及周遭情况,均可能与因果关系及意图有关。
必须证明意图
伤势的严重程度可支持有关意图的推论,但单凭严重伤势并不足以证明第17条所需的特定意图。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该意图。
两项罪行的分别
第17条要求证明特定意图
第19条可藉证明被告有意造成某种身体伤害而成立。第17条则要求控方证明条文所列明的其中一项特定意图。
| 事项 | 第19条 | 第17条 |
|---|---|---|
| 法例条文 | 第212章第19条 | 第212章第17条 |
| 伤势 | 伤口或身体严重伤害 | 就有关条文而言,伤口或身体严重伤害 |
| 犯罪意念 | 造成某种身体伤害的意图 | 使他人受残害、外貌毁损、成为伤残或身体受其他形式严重伤害的特定意图;条文亦涵盖抗拒或防止合法拘捕或扣留的法定意图 |
| 审讯方式 | 可循公诉程序审讯 | 可循公诉程序审讯 |
| 法定最高监禁刑期 | 3年 | 终身监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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