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兩項相互關聯但法定元素各異的罪行。
《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在《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加入第 XIIAA 部,並於2021年10月8日生效,訂立特定罪行以針對窺淫、偷拍裙底,以及其他未經同意觀察或拍攝私密部位的行為。
一般所稱的「偷拍裙底」行為,主要由第159AAC條規管。第159AAB條涵蓋較廣泛的暗中觀察或拍攝行為,而受害人當時身處令人對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實際控罪取決於被觀察或拍攝的內容、所用方式、行為目的,以及有關同意的證據。
窺淫是《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訂立的較新罪行,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任何人如暗中作出以下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 在任何人可合理預期會裸體、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行為的地方,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況下觀察某人,或拍攝該人;
- 為觀察或拍攝任何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行為,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況下觀察或拍攝某人的私密部位,或正在進行私密行為的人;或
- 為性目的,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況下觀察或拍攝某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2)條,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能作出上述三類窺淫觀察行為,而安裝或操作器材,或建造或改裝構築物或其部分,亦屬犯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D條,發布源自窺淫罪行的影像亦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
法定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AB、159AAC及159AAD條
相關施行條文訂明:
第159AAB條——窺淫
(1) 任何人如——
(a) 暗中——
(i) 在任何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體、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行為的地方,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況下觀察某人,或拍攝該人;
(ii) 為觀察或拍攝任何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行為,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況下觀察或拍攝某人的私密部位,或正在進行私密行為的人;或
(iii) 為性目的,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況下觀察或拍攝某人;
(b) (a)(i)、(ii)或(iii)段所述被觀察或拍攝的人(事主)身處令人對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及
(c) 該人罔顧事主是否同意被該人觀察或拍攝,
即屬犯罪。
第159AAC條——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1) 任何人如——
(a) 該人——
(i) 在某人的私密部位原本不可讓人看到的情況下,拍攝該私密部位;或
(ii) 意圖觀察或拍攝某人的私密部位,而——
(A) 為從該人的衣物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器材;或
(B) 為透過該人外衣的開口或罅隙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以不合理方式操作器材,
而有關情況是該私密部位若非如此操作器材原本不可讓人看到;
(b) 該人為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a)(i)或(ii)段所述行為;及
(c) 該人罔顧(a)(i)或(ii)段所述的人是否同意有關行為,
即屬犯罪。
第159AAD條——發布源自窺淫或非法拍攝的影像
(1) 任何人如——
(a) 發布某人的影像(事主);
(b) 該影像源自干犯第159AAB(1)或159AAC(1)條所訂罪行(指明罪行);及
(c) 該人——
(i) 知道該影像源自干犯指明罪行,或罔顧該影像是否源自干犯指明罪行;及
(ii) 罔顧事主是否同意該項發布,
即屬犯罪。
(2) 就第(1)(b)款而言,該指明罪行是否由該人干犯並不重要。
(3) 就第(1)(c)(i)款而言——
(a) 如該人知悉證明指明罪行所須確立的所有事項,該人即視為知道有人干犯指明罪行;及
(b) 如該人罔顧所有該等事項是否存在,該人即視為罔顧是否有人干犯指明罪行。
(4)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罪行元素
控方必須證明有關罪行的各項元素。
有關行為
被告必須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況下觀察另一人,或拍攝另一人。視乎控罪,這可包括以肉眼或望遠鏡觀察,或以照片、錄像或其他數碼媒體拍攝。
私密行為或狀態
法例使用「私密行為」而非「私人行為」一詞。該詞包括性行為、如廁、脫衣至私密部位外露或只由內衣遮蓋,以及在私密部位外露時淋浴。罪行亦可涉及裸體或露出私密部位。
對私隱的合理期望
就第159AAB條所訂窺淫罪而言,受觀察或拍攝的人必須身處令人對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視乎事實,這可包括睡房、酒店房間等私人處所,以及試身室、公廁等使用受限制的共用地方。
相關情況
控方必須證明客觀上存在令人對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第159AAB條沒有把被告知道該項私隱期望,或合理人士應會知道該項期望,另列為獨立元素;確切的犯罪意念要求取決於控方所依據的法定罪行途徑。
受禁止的目的
所要求的目的視乎控罪而定。第159AAB條的某些途徑可能要求目的在於觀察或拍攝私密部位或私密行為,或要求具有性目的。第159AAC條則要求有關行為為性目的或屬不誠實。
同意
被告必須罔顧受觀察或拍攝的人是否同意。16歲以下的人或第117(1)條所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不能給予第 XIIAA 部所述的同意。
第159AAB(2)條
作出準備行為罪
根據第159AAB(2)條,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能干犯窺淫罪,而安裝或操作器材,或建造或改裝構築物或其部分,即構成一項獨立罪行。這可包括在浴室通風口安裝針孔偷拍攝影機。
控方無須證明已成功拍得片段。準備行為本身已可完成罪行,而最高刑罰同樣為監禁5年。
MCS 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 可評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證據;就會面、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按案件事實辨識任何可提出的抗辯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