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两项相互关联但法定元素各异的罪行。
《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在《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加入第 XIIAA 部,并于2021年10月8日生效,订立特定罪行以针对窥淫、偷拍裙底,以及其他未经同意观察或拍摄私密部位的行为。
一般所称的「偷拍裙底」行为,主要由第159AAC条规管。第159AAB条涵盖较广泛的暗中观察或拍摄行为,而受害人当时身处令人对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实际控罪取决于被观察或拍摄的内容、所用方式、行为目的,以及有关同意的证据。
窥淫是《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订立的较新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5年。任何人如暗中作出以下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 在任何人可合理预期会裸体、露出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行为的地方,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况下观察某人,或拍摄该人;
- 为观察或拍摄任何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行为,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况下观察或拍摄某人的私密部位,或正在进行私密行为的人;或
- 为性目的,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况下观察或拍摄某人。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AB(2)条,任何人为使自己或另一人能作出上述三类窥淫观察行为,而安装或操作器材,或建造或改装构筑物或其部分,亦属犯罪。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AD条,发布源自窥淫罪行的影像亦属犯罪,最高可判处监禁5年。
法定条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AB、159AAC及159AAD条
相关施行条文订明:
第159AAB条——窥淫
(1) 任何人如——
(a) 暗中——
(i) 在任何人按理能被预期可能会裸体、露出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行为的地方,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况下观察某人,或拍摄该人;
(ii) 为观察或拍摄任何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行为,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况下观察或拍摄某人的私密部位,或正在进行私密行为的人;或
(iii) 为性目的,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况下观察或拍摄某人;
(b) (a)(i)、(ii)或(iii)段所述被观察或拍摄的人(事主)身处令人对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及
(c) 该人罔顾事主是否同意被该人观察或拍摄,
即属犯罪。
第159AAC条——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
(1) 任何人如——
(a) 该人——
(i) 在某人的私密部位原本不可让人看到的情况下,拍摄该私密部位;或
(ii) 意图观察或拍摄某人的私密部位,而——
(A) 为从该人的衣物下方观察或拍摄其私密部位而操作器材;或
(B) 为透过该人外衣的开口或罅隙观察或拍摄其私密部位,而以不合理方式操作器材,
而有关情况是该私密部位若非如此操作器材原本不可让人看到;
(b) 该人为性目的或不诚实地作出(a)(i)或(ii)段所述行为;及
(c) 该人罔顾(a)(i)或(ii)段所述的人是否同意有关行为,
即属犯罪。
第159AAD条——发布源自窥淫或非法拍摄的影像
(1) 任何人如——
(a) 发布某人的影像(事主);
(b) 该影像源自干犯第159AAB(1)或159AAC(1)条所订罪行(指明罪行);及
(c) 该人——
(i) 知道该影像源自干犯指明罪行,或罔顾该影像是否源自干犯指明罪行;及
(ii) 罔顾事主是否同意该项发布,
即属犯罪。
(2) 就第(1)(b)款而言,该指明罪行是否由该人干犯并不重要。
(3) 就第(1)(c)(i)款而言——
(a) 如该人知悉证明指明罪行所须确立的所有事项,该人即视为知道有人干犯指明罪行;及
(b) 如该人罔顾所有该等事项是否存在,该人即视为罔顾是否有人干犯指明罪行。
(4) 任何人犯第(1)款所订罪行,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罪行元素
控方必须证明有关罪行的各项元素。
有关行为
被告必须在使用或不使用器材的情况下观察另一人,或拍摄另一人。视乎控罪,这可包括以肉眼或望远镜观察,或以照片、录像或其他数码媒体拍摄。
私密行为或状态
法例使用「私密行为」而非「私人行为」一词。该词包括性行为、如厕、脱衣至私密部位外露或只由内衣遮盖,以及在私密部位外露时淋浴。罪行亦可涉及裸体或露出私密部位。
对私隐的合理期望
就第159AAB条所订窥淫罪而言,受观察或拍摄的人必须身处令人对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视乎事实,这可包括睡房、酒店房间等私人处所,以及试身室、公厕等使用受限制的共用地方。
相关情况
控方必须证明客观上存在令人对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第159AAB条没有把被告知道该项私隐期望,或合理人士应会知道该项期望,另列为独立元素;确切的犯罪意念要求取决于控方所依据的法定罪行途径。
受禁止的目的
所要求的目的视乎控罪而定。第159AAB条的某些途径可能要求目的在于观察或拍摄私密部位或私密行为,或要求具有性目的。第159AAC条则要求有关行为为性目的或属不诚实。
同意
被告必须罔顾受观察或拍摄的人是否同意。16岁以下的人或第117(1)条所指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给予第 XIIAA 部所述的同意。
第159AAB(2)条
作出准备行为罪
根据第159AAB(2)条,任何人为使自己或另一人能干犯窥淫罪,而安装或操作器材,或建造或改装构筑物或其部分,即构成一项独立罪行。这可包括在浴室通风口安装针孔偷拍摄影机。
控方无须证明已成功拍得片段。准备行为本身已可完成罪行,而最高刑罚同样为监禁5年。
MCS 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 可评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证据;就会面、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按案件事实辨识任何可提出的抗辩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