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電訊條例》(第106章)第27A條適用於任何人藉電訊,明知而致使電腦執行任何功能,從而未獲授權取用該電腦所保有的程式或數據。與《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不同,第27A條不要求控方證明第161條所訂的額外犯罪或不誠實目的。
第27A條與《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的關鍵分別,是前者無須證明額外犯罪或不誠實目的。第161條要求取用電腦時具有四項指明目的之一: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目的在於不誠實地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第27A條並不要求上述任何額外目的;明知而藉電訊未獲授權取用電腦資料的行為本身已屬犯罪。因此,條文可適用於因好奇而入侵的黑客、數碼闖入者,或明知未獲授權仍越過存取界線的保安研究人員。
法定條文
《電訊條例》(第106章)第27A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27A條——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
任何人藉着電訊,明知而致使電腦執行任何功能,從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該電腦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數據,即屬犯罪。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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