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及電腦罪案

藉電訊未獲授權取用電腦資料

明知而藉電訊未獲授權取用電腦資料。

概覽

《電訊條例》(第106章)第27A條適用於任何人藉電訊,明知而致使電腦執行任何功能,從而未獲授權取用該電腦所保有的程式或數據。與《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不同,第27A條不要求控方證明第161條所訂的額外犯罪或不誠實目的。

第27A條與《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的關鍵分別,是前者無須證明額外犯罪或不誠實目的。第161條要求取用電腦時具有四項指明目的之一: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目的在於不誠實地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第27A條並不要求上述任何額外目的;明知而藉電訊未獲授權取用電腦資料的行為本身已屬犯罪。因此,條文可適用於因好奇而入侵的黑客、數碼闖入者,或明知未獲授權仍越過存取界線的保安研究人員。

法定條文

《電訊條例》(第106章)第27A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27A條——藉電訊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電腦資料

任何人藉着電訊,明知而致使電腦執行任何功能,從而在未獲授權下取用該電腦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數據,即屬犯罪。

罪行元素

01

使用電訊

有關取用必須藉電訊展開或促成。在互聯網時代,透過Wi-Fi、4G或5G等流動網絡、雲端連線或互聯網進行入侵,通常可符合此要求。然而,控方仍須證明控罪所指的特定取用確實藉電訊取得。

02

明知而致使電腦執行功能

被告必須主動並有意識地執行指令,致使目標電腦執行某項功能並作出回應。

03

意圖在未獲授權下取用資料

被告的特定目的必須是取用電腦所保有的程式或數據,並在當時知道自己未獲授權作出該取用。

最高刑罰

  • 現行最高刑罰:第27A條屬簡易程序罪行,可處第4級罰款,現時為港幣25,000元。該條本身並無訂明監禁刑罰。
  • 擬議改革: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26年1月建議制定專門網絡罪行法例,當中包括非法取用罪。建議框架一般訂明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2年,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截至2026年8月,這些仍屬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尚未制定為法例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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