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7A条适用于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电脑执行任何功能,从而未获授权取用该电脑所保有的程式或数据。与《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不同,第27A条不要求控方证明第161条所订的额外犯罪或不诚实目的。
第27A条与《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的关键分别,是前者无须证明额外犯罪或不诚实目的。第161条要求取用电脑时具有四项指明目的之一:意图犯罪、不诚实地意图欺骗、目的在于不诚实地获益,或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第27A条并不要求上述任何额外目的;明知而藉电讯未获授权取用电脑资料的行为本身已属犯罪。因此,条文可适用于因好奇而入侵的黑客、数码闯入者,或明知未获授权仍越过存取界线的保安研究人员。
法定条文
《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7A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27A条——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
任何人借着电讯,明知而致使电脑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电脑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数据,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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