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及电脑罪案

藉电讯未获授权取用电脑资料

明知而藉电讯未获授权取用电脑资料。

概览

《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7A条适用于任何人藉电讯,明知而致使电脑执行任何功能,从而未获授权取用该电脑所保有的程式或数据。与《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不同,第27A条不要求控方证明第161条所订的额外犯罪或不诚实目的。

第27A条与《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的关键分别,是前者无须证明额外犯罪或不诚实目的。第161条要求取用电脑时具有四项指明目的之一:意图犯罪、不诚实地意图欺骗、目的在于不诚实地获益,或不诚实地意图导致他人蒙受损失。第27A条并不要求上述任何额外目的;明知而藉电讯未获授权取用电脑资料的行为本身已属犯罪。因此,条文可适用于因好奇而入侵的黑客、数码闯入者,或明知未获授权仍越过存取界线的保安研究人员。

法定条文

《电讯条例》(第106章)第27A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27A条——藉电讯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电脑资料

任何人借着电讯,明知而致使电脑执行任何功能,从而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该电脑所保有的任何程式或数据,即属犯罪。

罪行元素

01

使用电讯

有关取用必须藉电讯展开或促成。在互联网时代,透过Wi-Fi、4G或5G等流动网络、云端连线或互联网进行入侵,通常可符合此要求。然而,控方仍须证明控罪所指的特定取用确实藉电讯取得。

02

明知而致使电脑执行功能

被告必须主动并有意识地执行指令,致使目标电脑执行某项功能并作出回应。

03

意图在未获授权下取用资料

被告的特定目的必须是取用电脑所保有的程式或数据,并在当时知道自己未获授权作出该取用。

最高刑罚

  • 现行最高刑罚:第27A条属简易程序罪行,可处第4级罚款,现时为港币25,000元。该条本身并无订明监禁刑罚。
  • 拟议改革: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26年1月建议制定专门网络罪行法例,当中包括非法取用罪。建议框架一般订明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2年,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14年。截至2026年8月,这些仍属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尚未制定为法例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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