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刑事審訊程序
在審訊中檢驗控方案情
如被告人不認罪,案件便會排期審訊。法庭程序會由案件管理階段進入正式的對抗式聆訊,控辯雙方可在庭上檢驗證人證供及其他證據。
被告人依法被推定為無罪。控方負有舉證責任,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每項必要元素。被告人毋須證明自己無罪;如法庭或陪審團對控罪存有合理疑點,便必須判被告人無罪。
審訊前
審訊日期及時間安排
被告人不認罪後,法庭會按案件的具體情況編定審訊日期。審訊可能排期在數月後進行,實際等候時間可較短,亦可能長得多;所需審訊日數亦會因案而異。
證人能否出席
編定日期時須考慮重要事實證人、專家證人、傳譯員及各方能否出席。
法庭排期
法庭現有案件量、法庭設施是否可用及預計審訊日數,均會影響排期。證人人數是估算所需審訊時間的重要因素。
案件的複雜程度
涉及大量文件的商業案件、專家證據或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通常需要較長的準備時間及更多法庭時間。
法庭地點及移轉程序
審訊法院亦會影響排期。案件如在區域法院審訊,須先完成適用的移交程序;如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則須先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審判程序,方可排期審訊。
審訊準備
審訊準備
周詳的審訊準備是有效抗辯的基礎。辯方須按照控罪元素、客戶指示及法庭最終需要裁定的爭議,仔細審視各項證據。
控方證據
辯方會審視控方擬依賴的材料,包括證人供詞、錄影會面紀錄、閉路電視片段、數碼證據、專家報告、財務紀錄及實物證物,以識別證供矛盾、證據缺漏、可接納性爭議及需要進一步調查的事項。
披露及未使用材料
控方負有積極而持續的披露責任,須披露相關或可能相關的材料。在公眾利益豁免及法律專業保密權等公認限制的規限下,披露範圍可包括控方不擬依賴、但可能協助辯方、帶出其他爭議或提供取得相關證據實質線索的材料。
MCS 會收集及整理證據、比對供詞與證物、識別尚欠或可能須予披露的材料,並就審訊向客戶取得詳細指示。該等指示通常會整理成一份稱為「證供撮要」(Proof of Evidence)的文件。我們亦會安排辯方證人及專家出庭、準備相關文件與其他證物,並與客戶及受聘大律師共同制定審訊策略。
在法庭上
刑事審訊的階段
主問
控方先行舉證。證人會經宣誓或作出確認後作供;文件、錄音、實物證物及任何可獲接納的陳述,亦可呈交法庭作為證據。
MCS 會分析每名證人及每項證物與控罪元素的關係,並識別應提出的證據或法律爭議,從而擬定辯方的應對方案。
盤問
控方證人完成主問後,辯方律師或大律師會進行盤問。這是審訊的重要階段,辯護人可透過提問揭示證人的偏頗、指出證供中的矛盾、測試其記憶及挑戰其可信性,亦可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
MCS 會根據證人供詞、未使用材料、證物及客戶指示擬備盤問內容,集中處理對裁決真正關鍵的爭議。如已聘請大律師負責審訊,MCS 會與大律師緊密合作,制定有效的盤問方案及材料。
證據的可接納性及法律爭議
辯方可質疑證據是否可獲接納。如供認或招認被指並非自願作出,法庭可另行進行聆訊,以裁定有關證據的可接納性。該程序通常稱為 案中案 程序,亦常稱為小審訊或審訊中的審訊。
MCS 會審視會面紀錄、羈留文件,以及取得陳述或其他證據的具體情況,並擬備就證據可接納性提出爭議所需的事實及法律材料。
表證不成立
控方案情完結時,辯方可提出表證不成立。如符合法律準則,被告人可毋須提出辯方案情而獲判無罪。
MCS 會與大律師評估,即使把控方證據視為達到其最高證明力,是否仍足以證明控罪的每項必要元素,並考慮應否提出表證不成立的陳詞。
辯方案情
如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人可選擇作供,亦可行使不作供的權利。辯方亦可傳召事實證人或專家證人。被告人應在充分考慮證據、審訊爭議及法律意見後作出決定。
MCS 會向客戶及辯方證人取得詳細指示、協調專家及大律師,並確保辯方證據有相關文件支持及得以有效呈現。
結案陳詞及裁決
所有證據完成後,控辯雙方會作結案陳詞。在沒有陪審團的審訊中,裁判官或法官會裁定事實並作出裁決;在陪審團審訊中,法官會就法律向陪審團作出指引,而陪審團則負責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MCS 會協助整理證據紀錄及相關法律案例,使辯方能夠清楚而準確地回應控方案情及法庭須裁定的爭議。
審訊法院
審訊法院
案件應在哪一級法院審訊,主要取決於控罪的嚴重程度及控方就審訊法院所作的決定。
由一名裁判官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
審訊形式: 該案由常任裁判官或特別裁判官審理。
陪審團審訊: 裁判法院不設陪審團審訊。裁判官同時裁定法律及事實爭議,並作出裁決。
由一名區域法院法官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
移交程序: 擬在區域法院審訊的案件會先在裁判法院提堂,並須完成適用的移交程序,方可在區域法院排期審訊。
審訊形式: 案件由一名區域法院法官審理。
陪審團審訊: 區域法院不設陪審團審訊。區域法院法官會裁定法律爭議、評估證據並作出裁決。
由法官會同陪審團審理
交付審判程序: 擬在高等法院審訊的案件,必須先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審判程序。
審訊形式: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通常由一名法官會同七人陪審團審理;如法官作出命令,陪審團可由九人組成。法官負責裁定法律爭議並就法律向陪審團作出指引;陪審團則裁定事實,並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國家安全程序: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律政司司長可發出證明書,指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如證明書已經發出,案件會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
MCS 如何提供協助
專注而周詳的抗辯方案
由客戶決定不認罪至法庭作出裁決,MCS 均可提供法律意見。我們會分析控方證據及披露材料、就抗辯策略提供意見、收集辯方證據、協助證人及專家作好準備,並在適當情況下負責審訊辯護。本行律師在刑事審訊的準備及處理方面具豐富經驗,可在程序每個階段為客戶提供協助。
如已聘請大律師,MCS 會協調整個辯護團隊、安排會議,並確保大律師取得有效準備審訊所需的證據、指示、法律研究及程序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