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刑事审讯程序
在审讯中检验控方案情
如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便会排期审讯。法庭程序会由案件管理阶段进入正式的对抗式聆讯,控辩双方可在庭上检验证人证供及其他证据。
被告人依法被推定为无罪。控方负有举证责任,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控罪的每项必要元素。被告人毋须证明自己无罪;如法庭或陪审团对控罪存有合理疑点,便必须判被告人无罪。
审讯前
审讯日期及时间安排
被告人不认罪后,法庭会按案件的具体情况编定审讯日期。审讯可能排期在数月后进行,实际等候时间可较短,亦可能长得多;所需审讯日数亦会因案而异。
证人能否出席
编定日期时须考虑重要事实证人、专家证人、传译员及各方能否出席。
法庭排期
法庭现有案件量、法庭设施是否可用及预计审讯日数,均会影响排期。证人人数是估算所需审讯时间的重要因素。
案件的复杂程度
涉及大量文件的商业案件、专家证据或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通常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及更多法庭时间。
法庭地点及移转程序
审讯法院亦会影响排期。案件如在区域法院审讯,须先完成适用的移交程序;如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则须先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审判程序,方可排期审讯。
审讯准备
审讯准备
周详的审讯准备是有效抗辩的基础。辩方须按照控罪元素、客户指示及法庭最终需要裁定的争议,仔细审视各项证据。
控方证据
辩方会审视控方拟依赖的材料,包括证人供词、录影会面纪录、闭路电视片段、数码证据、专家报告、财务纪录及实物证物,以识别证供矛盾、证据缺漏、可接纳性争议及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
披露及未使用材料
控方负有积极而持续的披露责任,须披露相关或可能相关的材料。在公众利益豁免及法律专业保密权等公认限制的规限下,披露范围可包括控方不拟依赖、但可能协助辩方、带出其他争议或提供取得相关证据实质线索的材料。
MCS 会收集及整理证据、比对供词与证物、识别尚欠或可能须予披露的材料,并就审讯向客户取得详细指示。该等指示通常会整理成一份称为「证供撮要」(Proof of Evidence)的文件。我们亦会安排辩方证人及专家出庭、准备相关文件与其他证物,并与客户及受聘大律师共同制定审讯策略。
在法庭上
刑事审讯的阶段
主问
控方先行举证。证人会经宣誓或作出确认后作供;文件、录音、实物证物及任何可获接纳的陈述,亦可呈交法庭作为证据。
MCS 会分析每名证人及每项证物与控罪元素的关系,并识别应提出的证据或法律争议,从而拟定辩方的应对方案。
盘问
控方证人完成主问后,辩方律师或大律师会进行盘问。这是审讯的重要阶段,辩护人可透过提问揭示证人的偏颇、指出证供中的矛盾、测试其记忆及挑战其可信性,亦可向证人提出辩方案情。
MCS 会根据证人供词、未使用材料、证物及客户指示拟备盘问内容,集中处理对裁决真正关键的争议。如已聘请大律师负责审讯,MCS 会与大律师紧密合作,制定有效的盘问方案及材料。
证据的可接纳性及法律争议
辩方可质疑证据是否可获接纳。如供认或招认被指并非自愿作出,法庭可另行进行聆讯,以裁定有关证据的可接纳性。该程序通常称为 案中案 程序,亦常称为小审讯或审讯中的审讯。
MCS 会审视会面纪录、羁留文件,以及取得陈述或其他证据的具体情况,并拟备就证据可接纳性提出争议所需的事实及法律材料。
表证不成立
控方案情完结时,辩方可提出表证不成立。如符合法律准则,被告人可毋须提出辩方案情而获判无罪。
MCS 会与大律师评估,即使把控方证据视为达到其最高证明力,是否仍足以证明控罪的每项必要元素,并考虑应否提出表证不成立的陈词。
辩方案情
如法庭裁定表证成立,被告人可选择作供,亦可行使不作供的权利。辩方亦可传召事实证人或专家证人。被告人应在充分考虑证据、审讯争议及法律意见后作出决定。
MCS 会向客户及辩方证人取得详细指示、协调专家及大律师,并确保辩方证据有相关文件支持及得以有效呈现。
结案陈词及裁决
所有证据完成后,控辩双方会作结案陈词。在没有陪审团的审讯中,裁判官或法官会裁定事实并作出裁决;在陪审团审讯中,法官会就法律向陪审团作出指引,而陪审团则负责裁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MCS 会协助整理证据纪录及相关法律案例,使辩方能够清楚而准确地回应控方案情及法庭须裁定的争议。
审讯法院
审讯法院
案件应在哪一级法院审讯,主要取决于控罪的严重程度及控方就审讯法院所作的决定。
由一名裁判官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
审讯形式: 该案由常任裁判官或特别裁判官审理。
陪审团审讯: 裁判法院不设陪审团审讯。裁判官同时裁定法律及事实争议,并作出裁决。
由一名区域法院法官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审理
移交程序: 拟在区域法院审讯的案件会先在裁判法院提堂,并须完成适用的移交程序,方可在区域法院排期审讯。
审讯形式: 案件由一名区域法院法官审理。
陪审团审讯: 区域法院不设陪审团审讯。区域法院法官会裁定法律争议、评估证据并作出裁决。
由法官会同陪审团审理
交付审判程序: 拟在高等法院审讯的案件,必须先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审判程序。
审讯形式: 最严重的刑事案件通常由一名法官会同七人陪审团审理;如法官作出命令,陪审团可由九人组成。法官负责裁定法律争议并就法律向陪审团作出指引;陪审团则裁定事实,并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国家安全程序: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六条,律政司司长可发出证明书,指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如证明书已经发出,案件会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
MCS 如何提供协助
专注而周详的抗辩方案
由客户决定不认罪至法庭作出裁决,MCS 均可提供法律意见。我们会分析控方证据及披露材料、就抗辩策略提供意见、收集辩方证据、协助证人及专家作好准备,并在适当情况下负责审讯辩护。本行律师在刑事审讯的准备及处理方面具丰富经验,可在程序每个阶段为客户提供协助。
如已聘请大律师,MCS 会协调整个辩护团队、安排会议,并确保大律师取得有效准备审讯所需的证据、指示、法律研究及程序纪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