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案控告前交出旅遊證件
第17A條可在當事人尚未被落案控告前適用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賦予廉署特定機制,可在提出任何刑事控罪前,要求受調查人士交出護照及其他旅遊證件。
根據第17A條,廉政專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書面通知,要求因涉嫌觸犯本條例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其管有的所有旅遊證件。裁判官根據本條進行的法律程序在內庭聆訊。
這項法定權力有別於起訴後施加的一般保釋條件。通知一經面交送達,當事人必須嚴肅遵守其要求及隨之而來的離境限制。
第17A條程序
交出證件、離境限制及持續扣留
廉政專員提出申請
如某人因被指稱或懷疑觸犯《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而受調查,廉政專員可根據第17A條向裁判官提出申請。
交出證件通知
裁判官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該人向廉政專員交出其管有的所有旅遊證件。通知必須面交送達;獲送達的人須立即或在通知指明的期限內遵從。
離境限制
通知生效期間,法定制度限制該人離開香港。不交出旅遊證件、企圖違反限制離境或其他不遵從行為,可能導致根據條例被拘捕、羈留及承擔刑事法律後果。
六個月及其後延長期限
已交出的旅遊證件最初可被扣留六個月。如裁判官在廉政專員提出申請後,信納調查未能合理地較早完成,可批准每次延長三個月。
申請
交還證件與准許外遊屬不同法定途徑
第17B及17BA條容許受影響人士在調查期間準許外遊。
交還旅遊證件
已交出旅遊證件的人可向廉政專員、裁判官或兩者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交還證件。申請必須述明理由;除非裁判官信納已向廉政專員給予合理書面通知,否則不得考慮該申請。
准許離開香港
在不限制第17B條的原則下,獲送達第17A條通知的人可向廉政專員、裁判官或兩者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准許離開香港。如即時目的只是進行某次特定行程,而非永久交還旅遊證件,這項途徑可能較為合適。
不合理困苦的準則
在調查與申請人的情況之間取得平衡
只有在廉政專員或裁判官考慮所有情況(包括調查利益)後,信納拒絕申請會令申請人遭受 不合理的困苦 ,方可批准第17B或17BA條下的申請。
相關證據可涉及緊急海外醫療、嚴重家庭事故,或無法合理地遙距處理的重要跨境業務責任。一般不便或個人外遊意願未必足夠;行程目的、緊急程度、所需時間及擬定行程均應有可靠資料支持。
在批准申請前,廉政專員或裁判官可要求合理存款、有擔保人的擔保、以財產或所有權文件作保證,或上述措施的組合。條件可要求申請人返回香港、再次交出旅遊證件,並在指定時間及地點到場。
HKSAR v TKC [2024] HKCFI 1539
在本案中,法庭確認只有在拒絕解除廉政公署(ICAC)的旅行證件限制會造成「不合理艱難」的情況下,有關限制才會被解除,僅僅是「不便」並不足夠。
-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7A、17B及17BA條,法庭會在申請人所面對的艱難,與廉政公署的調查利益之間作出權衡。上訴人因商業需要而須到海外進行面對面會議、可能流失客戶、與家人分離,以及其聲稱的財政影響,均未能達到該高門檻。
- 法庭認為視像會議、委派代表以及在香港會面,均屬切實可行的替代方案。由於缺乏充分核實的證據,加上上訴人繼續在香港經營部分業務,其所聲稱的商業損失及無法出境的影響因而被削弱。
- 有關指控涉及與包裝合約相關的巨額懷疑利益、在香港進行的會面,以及據稱存入其香港戶口的資金。鑑於上訴人的家人和主要客戶均在新加坡,法庭亦認為其潛逃風險顯著。即使上訴人在香港擁有豐厚資產、頻繁來港,並提出提供港幣500萬元的歸國保證金,亦未能動搖上述評估。
- 在程序上,法庭強調,若出現真正的新情況,應透過新的第17B或17BA條申請向裁判官提出,而非在上訴時將其視作第二次嘗試而引入。
MCS 如何提供協助
申請交還旅遊證件或准許外遊
如交出旅遊證件對你造成不合理的困苦,MCS可就根據第17B及/或17BA條提出申請提供法律意見。我們可確定適當的法定途徑、準備支持證據、在向裁判官提出申請時向廉政專員給予合理通知,並處理擬定行程、回港安排、保證、擔保人及其他條件。
如申請被拒或所施加條件實際上無法履行,我們可按所給理由及個別案件情況,就可採取的進一步行動提供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