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案控告前交出旅游证件
第17A条可在当事人尚未被落案控告前适用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赋予廉署特定机制,可在提出任何刑事控罪前,要求受调查人士交出护照及其他旅游证件。
根据第17A条,廉政专员可向裁判官申请书面通知,要求因涉嫌触犯本条例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其管有的所有旅游证件。裁判官根据本条进行的法律程序在内庭聆讯。
这项法定权力有别于起诉后施加的一般保释条件。通知一经面交送达,当事人必须严肃遵守其要求及随之而来的离境限制。
第17A条程序
交出证件、离境限制及持续扣留
廉政专员提出申请
如某人因被指称或怀疑触犯《防止贿赂条例》所订罪行而受调查,廉政专员可根据第17A条向裁判官提出申请。
交出证件通知
裁判官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该人向廉政专员交出其管有的所有旅游证件。通知必须面交送达;获送达的人须立即或在通知指明的期限内遵从。
离境限制
通知生效期间,法定制度限制该人离开香港。不交出旅游证件、企图违反限制离境或其他不遵从行为,可能导致根据条例被拘捕、羁留及承担刑事法律后果。
六个月及其后延长期限
已交出的旅游证件最初可被扣留六个月。如裁判官在廉政专员提出申请后,信纳调查未能合理地较早完成,可批准每次延长三个月。
申请
交还证件与准许外游属不同法定途径
第17B及17BA条容许受影响人士在调查期间准许外游。
交还旅游证件
已交出旅游证件的人可向廉政专员、裁判官或两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交还证件。申请必须述明理由;除非裁判官信纳已向廉政专员给予合理书面通知,否则不得考虑该申请。
准许离开香港
在不限制第17B条的原则下,获送达第17A条通知的人可向廉政专员、裁判官或两者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准许离开香港。如即时目的只是进行某次特定行程,而非永久交还旅游证件,这项途径可能较为合适。
不合理困苦的准则
在调查与申请人的情况之间取得平衡
只有在廉政专员或裁判官考虑所有情况(包括调查利益)后,信纳拒绝申请会令申请人遭受 不合理的困苦 ,方可批准第17B或17BA条下的申请。
相关证据可涉及紧急海外医疗、严重家庭事故,或无法合理地遥距处理的重要跨境业务责任。一般不便或个人外游意愿未必足够;行程目的、紧急程度、所需时间及拟定行程均应有可靠资料支持。
在批准申请前,廉政专员或裁判官可要求合理存款、有担保人的担保、以财产或所有权文件作保证,或上述措施的组合。条件可要求申请人返回香港、再次交出旅游证件,并在指定时间及地点到场。
HKSAR v TKC [2024] HKCFI 1539
在本案中,法庭确认只有在拒绝解除廉政公署(ICAC)的旅行证件限制会造成「不合理艰难」的情况下,有关限制才会被解除,仅仅是「不便」并不足够。
-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7A、17B及17BA条,法庭会在申请人所面对的艰难,与廉政公署的调查利益之间作出权衡。上诉人因商业需要而须到海外进行面对面会议、可能流失客户、与家人分离,以及其声称的财政影响,均未能达到该高门槛。
- 法庭认为视像会议、委派代表以及在香港会面,均属切实可行的替代方案。由于缺乏充分核实的证据,加上上诉人继续在香港经营部分业务,其所声称的商业损失及无法出境的影响因而被削弱。
- 有关指控涉及与包装合约相关的巨额怀疑利益、在香港进行的会面,以及据称存入其香港户口的资金。鉴于上诉人的家人和主要客户均在新加坡,法庭亦认为其潜逃风险显著。即使上诉人在香港拥有丰厚资产、频繁来港,并提出提供港币500万元的归国保证金,亦未能动摇上述评估。
- 在程序上,法庭强调,若出现真正的新情况,应透过新的第17B或17BA条申请向裁判官提出,而非在上诉时将其视作第二次尝试而引入。
MCS 如何提供协助
申请交还旅游证件或准许外游
如交出旅游证件对你造成不合理的困苦,MCS可就根据第17B及/或17BA条提出申请提供法律意见。我们可确定适当的法定途径、准备支持证据、在向裁判官提出申请时向廉政专员给予合理通知,并处理拟定行程、回港安排、保证、担保人及其他条件。
如申请被拒或所施加条件实际上无法履行,我们可按所给理由及个别案件情况,就可采取的进一步行动提供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