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是處理不當使用他人商標相關罪行的主要法例。除其他事項外,該條例規管在銷售或貿易過程中使用偽造或虛假的商標,以及虛假應用旨在欺騙他人的相類商標。條例亦為面對相關控罪的人訂明免責辯護。該條例下最常見的罪行,是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9(2)條,為出售、貿易或製造而管有已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
《商品說明條例》於2013年7月修訂,引入旨在加強消費者保障的措施。相關罪行包括就服務或貨品作出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及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及先誘後轉銷售行為,以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如香港海關正就這些事項調查你或你的公司,本行具備就《商品說明條例》第13D至13I條,以及條例所訂指引、補救方法和免責辯護提供意見的經驗。
香港海關出版的資料小冊子所載例子包括:
- 一間超級市場展示折扣價格,但在收銀處收取較高價錢。該超級市場因供應及為出售而管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而被定罪,並被罰款港幣180,000元。
- 一間食肆聲稱炒飯含有鮑魚,但化驗結果證實有關食材實為海螺。該食肆因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食品而被定罪,並被罰款港幣5,000元。
- 一間汽車貿易公司供應一輛里程表顯示56,000公里的二手車,但實際行車里數已超過140,000公里。該公司因供應附有虛假商品說明的車輛而被定罪,並被罰款港幣40,000元。
- 一間職業介紹所聲稱一名外籍家庭傭工沒有在香港工作的經驗,但她此前曾在香港工作。該介紹所及其女經理因就所供應服務作出虛假說明而被定罪,分別被罰款港幣8,000元及港幣4,000元,並被命令向受害人支付合共港幣10,969元賠償。
- 一間倉存及搬運公司的東主明知公司即將結業,仍繼續接受客戶付款。該東主因不當地接受付款而被定罪,判處監禁6個月,並被命令向受害人支付港幣10,000元賠償。
法定條文
《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包括第7及9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7條——禁止虛假商品說明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亦不得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
第9(2)條——附有偽造商標或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
任何人如出售或展銷,或為出售、任何貿易或製造用途而管有任何貨品或物品,而該等貨品或物品已應用偽造商標或虛假商品說明,或已虛假地應用與某商標極為相似而相當可能會使人受欺騙的商標或標記,即屬犯罪,但如法定免責辯護獲得證明則除外。
罪行元素
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
有關行為必須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發生。第7條針對涉及貨品的商業行為,而非純屬私人及非商業性質的陳述或交易。
虛假商品說明及偽造商標
有關商品說明必須在要項上屬虛假。商品說明可涉及貨品的數量、製造方法、成分、用途適合性、性能、製造地點或日期、生產者或其他指明特徵。就第9條下的商標罪行而言,偽造商標包括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而虛假製作或竄改的商標。
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7(1)(a)條,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貨品,即可構成罪行。
供應或要約供應貨品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7(1)(b)條,任何人供應或要約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亦可構成罪行。
嚴格法律責任
第7條罪行一般屬嚴格法律責任罪行。控方證明受禁止的商業行為及虛假商品說明後,通常無須再證明被告知道或意圖使該說明屬虛假。《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26條訂有法定免責辯護,包括被告須證明已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觸犯罪行。
最高刑罰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第18條,第7條(虛假商品說明)及第9條(與商標有關的罪行)所訂罪行具有相同的法定最高刑罰。
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100,000元及監禁最長2年。
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500,000元及監禁最長5年。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