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是处理不当使用他人商标相关罪行的主要法例。除其他事项外,该条例规管在销售或贸易过程中使用伪造或虚假的商标,以及虚假应用旨在欺骗他人的相类商标。条例亦为面对相关控罪的人订明免责辩护。该条例下最常见的罪行,是违反《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第9(2)条,为出售、贸易或制造而管有已应用伪造商标的货品。
《商品说明条例》于2013年7月修订,引入旨在加强消费者保障的措施。相关罪行包括就服务或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及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及先诱后转销售行为,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如香港海关正就这些事项调查你或你的公司,本行具备就《商品说明条例》第13D至13I条,以及条例所订指引、补救方法和免责辩护提供意见的经验。
香港海关出版的资料小册子所载例子包括:
- 一间超级市场展示折扣价格,但在收银处收取较高价钱。该超级市场因供应及为出售而管有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而被定罪,并被罚款港币180,000元。
- 一间食肆声称炒饭含有鲍鱼,但化验结果证实有关食材实为海螺。该食肆因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食品而被定罪,并被罚款港币5,000元。
- 一间汽车贸易公司供应一辆里程表显示56,000公里的二手车,但实际行车里数已超过140,000公里。该公司因供应附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车辆而被定罪,并被罚款港币40,000元。
- 一间职业介绍所声称一名外籍家庭佣工没有在香港工作的经验,但她此前曾在香港工作。该介绍所及其女经理因就所供应服务作出虚假说明而被定罪,分别被罚款港币8,000元及港币4,000元,并被命令向受害人支付合共港币10,969元赔偿。
- 一间仓存及搬运公司的东主明知公司即将结业,仍继续接受客户付款。该东主因不当地接受付款而被定罪,判处监禁6个月,并被命令向受害人支付港币10,000元赔偿。
法定条文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包括第7及9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7条——禁止虚假商品说明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任何货品,亦不得供应或要约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
第9(2)条——附有伪造商标或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
任何人如出售或展销,或为出售、任何贸易或制造用途而管有任何货品或物品,而该等货品或物品已应用伪造商标或虚假商品说明,或已虚假地应用与某商标极为相似而相当可能会使人受欺骗的商标或标记,即属犯罪,但如法定免责辩护获得证明则除外。
罪行元素
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
有关行为必须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发生。第7条针对涉及货品的商业行为,而非纯属私人及非商业性质的陈述或交易。
虚假商品说明及伪造商标
有关商品说明必须在要项上属虚假。商品说明可涉及货品的数量、制造方法、成分、用途适合性、性能、制造地点或日期、生产者或其他指明特征。就第9条下的商标罪行而言,伪造商标包括未经商标拥有人同意而虚假制作或窜改的商标。
将商品说明应用于货品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第7(1)(a)条,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将虚假商品说明应用于货品,即可构成罪行。
供应或要约供应货品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第7(1)(b)条,任何人供应或要约供应已应用虚假商品说明的货品,亦可构成罪行。
严格法律责任
第7条罪行一般属严格法律责任罪行。控方证明受禁止的商业行为及虚假商品说明后,通常无须再证明被告知道或意图使该说明属虚假。《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第26条订有法定免责辩护,包括被告须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并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触犯罪行。
最高刑罚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第18条,第7条(虚假商品说明)及第9条(与商标有关的罪行)所订罪行具有相同的法定最高刑罚。
简易程序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100,000元及监禁最长2年。
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罚款为港币500,000元及监禁最长5年。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