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CO 和 DTROP 第 25A 條
可疑交易報告後的保密性
「通風報訊」罪在香港是一項嚴重的刑事罪行,旨在保護金融調查的公正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 455 章)和《販毒(追討得益)條例》(DTROP,第 405 章)第 25A(5) 條禁止知道或懷疑已進行法定披露的人披露任何可能妨礙該披露後可能進行的調查的事項。
如有人向可疑交易報告所涉及的人或其聯繫人透露,有關金融活動已被舉報,便可能構成「通風報訊」罪。法例所禁止的是可能妨礙調查的披露;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後,與客戶作出的每次通訊並不會自動成為刑事罪行。
詳情請參閱本行的聯合財富情報組及可疑交易報告頁面 ↗刑事罪行的關鍵要素
必須明確三件事
控方必須證明所需的意識、披露和可能的損害影響。
知識或懷疑
已進行法定披露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懷疑有人已根據第25A條作出披露,例如已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披露
資料被透露給另一個人
被告人須曾向另一人披露與先前可疑交易報告有關的事項。接收者可以是報告所涉及的人、其聯繫人或任何其他人。
相當可能妨礙調查
該披露可能會妨礙調查
所披露的事項須相當可能妨礙因可疑交易報告而進行的調查。控方無須證明調查實際上已被破壞或失敗;條文所問的是該披露是否相當可能造成妨礙。
檢控後定罪的最高刑罰
監禁三年及罰款五十萬港元
第25A(5)條訂立披露受禁資料(俗稱「通風報訊」)的罪行;第25A(8)條則訂明該罪行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