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SCO 和 DTROP 第 25A 条
可疑交易报告后的保密性
「通风报讯」罪在香港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罪行,旨在保护金融调查的公正性。《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OSCO,第 455 章)和《贩毒(追讨得益)条例》(DTROP,第 405 章)第 25A(5) 条禁止知道或怀疑已进行法定披露的人披露任何可能妨碍该披露后可能进行的调查的事项。
如有人向可疑交易报告所涉及的人或其联系人透露,有关金融活动已被举报,便可能构成「通风报讯」罪。法例所禁止的是可能妨碍调查的披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后,与客户作出的每次通讯并不会自动成为刑事罪行。
详情请参阅本行的联合财富情报组及可疑交易报告页面 ↗刑事罪行的关键要素
必须明确三件事
控方必须证明所需的意识、披露和可能的损害影响。
知识或怀疑
已进行法定披露
控方须证明被告人知道或怀疑有人已根据第25A条作出披露,例如已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披露
资料被透露给另一个人
被告人须曾向另一人披露与先前可疑交易报告有关的事项。接收者可以是报告所涉及的人、其联系人或任何其他人。
相当可能妨碍调查
该披露可能会妨碍调查
所披露的事项须相当可能妨碍因可疑交易报告而进行的调查。控方无须证明调查实际上已被破坏或失败;条文所问的是该披露是否相当可能造成妨碍。
检控后定罪的最高刑罚
监禁三年及罚款五十万港元
第25A(5)条订立披露受禁资料(俗称「通风报讯」)的罪行;第25A(8)条则订明该罪行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