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了解盜竊的法律要求。
也許最常遇到的不誠實、盜竊和未遂盜竊是每天都會發生的指控。盜竊罪涵蓋範圍廣泛,因此量刑差異很大。最高刑罰為 10 年監禁,但定罪並不一定會導致監禁。
商店盜竊的嚴重程度一般較低。因涉及小價值物品的計劃外盜竊而被定罪的初犯可能會被判處非監禁刑罰。扒竊行為受到的對待要嚴重得多,根據事實,審判後定罪可能會立即判處 12 至 15 個月的監禁。違反信任——例如僱員從僱主那裡盜竊——是一個嚴重的特徵。
把未付款的貨品帶離商店,本身並不足以證明盜竊。控方仍須證明被告人行事不誠實,並意圖永久剝奪物主的財產。當事人可能確實忘記付款、沒有察覺某件貨品未經收銀處理,或未意識到自己已離開開放式購物範圍。法庭須按所有環境證據,判斷控方有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需犯罪意圖。
盜竊並不限於實際上偷走物品。 《盜竊罪條例》第 3 條至第 7 條闡述了挪佔、財產、屬於他人、不誠實和意圖永久地剝奪的法定概念。財產可以包括金錢和其他有形或無形財產,並且可以透過佔有、控制或專有權益屬於他人。
拾遺不報也可構成罪行。發現有價值物品的人如果不誠實地保留或處理該物品,儘管能夠透過採取合理措施識別擁有人身份,則可能會犯下盜竊罪。根據具體情況,財產應歸還給其擁有人或交給警方。
我們經驗豐富的法律執業者已經為許多不同形式的盜竊指控提供辯護,並可以為任何涉嫌盜竊、正在接受調查或被指控罪行的人提供協助。
法定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2條;第9條規定的處罰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 2(1) 條-盜竊的基本定義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及「偷竊」亦須據此解釋。
第 2(2) 條-動機並不重要
挪用是為了謀取利益,還是為了竊賊自身的利益,並不重要。
罪行元素
控方須證明的事項。
挪佔
根據第 4 條,挪佔是指對擁有人權利的任何承擔。控方無需證明所有所有權均被假定:作為擁有人取得、保留、出售、贈與、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財產可能就足夠了。挪佔行為可以在被告不親自實際佔有的情況下發生,甚至在擁有人明顯同意轉讓的情況下也可能發生。如果財產最初是在無罪情況下取得的,後來對擁有人權利的承擔也可能構成挪佔。
財產
根據第 5 條,財產包括金錢和所有其他財產,無論是不動產或動產,包括動產和其他無形財產。因此,它可以包括現金、個人物品、條例規定的有限情況下的土地、債務、股票、合約權利和銀行帳戶中的貸方餘額。根據《盜竊罪條例》,機密資料本身並不構成可被竊的財產,而未經付款而獲得服務通常會被視為不同的罪行。
財產屬於另一人
根據第 6 條,財產屬於任何擁有或控制該財產、擁有財產權或權益、或對其承擔押記的人。因此,合法所有權並不是唯一的相關利益。因他人錯誤而收到的財產可能繼續屬於該名人士,但接收人有義務歸還該財產、其得益或價值。不進行所需恢復的意圖可能相當於永久地剝奪的意圖。真正被遺棄的財產不屬於他人,也不能被偷。
不誠實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不誠實地挪佔財產。法庭會考慮一般合理而誠實的人是否會視該挪佔為不誠實,以及被告人是否知道一般人會作出這種評價。根據第3條,如被告人真誠相信自己在法律上有權取得該財產、相信物主在知悉有關情況後會同意,或相信即使採取合理步驟亦無法尋得物主,該挪佔可不屬不誠實。該信念必須真誠,但不一定合理。被告人有意付款,並不必然排除不誠實挪佔。
意圖永久地剝奪
被告人須意圖永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意圖保留、消耗、出售或贈送該財產,通常可證明這項元素。根據第7條,如被告人意圖不顧物主權利,把該財產當作自己的財產處置,亦可構成永久剝奪意圖。
刑罰
最高刑罰
第 9 條規定,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 10 年監禁。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