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警誡計劃
以更生為重點的酌情措施
警方的警司警誡計劃(一般稱為「警司警誡」)容許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向合資格的青少年犯作出警誡,以代替提出刑事檢控。
如已符合公布的證據、承認、年齡及同意要求,而警司考慮所有情況後認為適宜作出警誡,該青少年便可毋須出庭,亦不會被刑事定罪。
該計劃並不表示每名18歲以下人士都會獲得警誡。這是一項按既定框架行使的酌情權,目的是把合適案件分流出正式刑事法律程序,同時促進青少年的福利及更生。
權力來源及行政框架
警司警誡計劃並非由某一項特定法定條文設立,而是反映執法機關處理合資格青少年犯時所享有的既有酌情權,並按照警方政策及程序執行。公布的準則規管何時可考慮及作出警誡。
把警方描述為在憲制上掌管所有刑事檢控並不準確。《基本法》第63條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然而,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明確承認,在評估為公眾利益是否有需要檢控少年人時,可考慮包括警誡在內的替代處理方法。
《少年犯條例》(第226章)規管少年法庭程序的重要範疇,並反映刑事程序對青少年的特別處理。該條例提供相關法定背景,但本身並非警司作出警誡權力的來源。
資格
警司不能僅因犯案者年輕或其家人提出要求便作出警誡。以下各項要求均須符合,方可行使酌情權。
年齡
就該計劃而言,犯案者在犯罪時必須已年滿10歲但未滿18歲。公布的準則亦要求其在接受警誡時仍未滿18歲。
充分證據
必須有充分而可接納的證據支持提出檢控,而檢控亦必須是唯一的替代處理方法。該計劃並非用以處理證據不足的案件。
自願承認
青少年必須自願及明確地承認罪行。如其堅稱無罪或不承認構成罪行的主要行為,便不符合這項要求。緘默權及承認必須出於自願,仍屬重要保障。
同意接受警誡
青少年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同意警誡程序。因此,他們在知情情況下作出配合,是一項正式先決條件,而不僅是有利考慮因素。
影響警司行使酌情權的因素
正式先決條件獲符合後,警司會整體考慮案件。相關事項包括罪行、青少年的背景及回應、家庭支援其更生的能力,以及投訴人的立場。
罪行性質及嚴重程度
被指罪行的形式、嚴重程度及普遍程度均屬核心考慮。該計劃最常適用於較輕微的罪行,包括合適的店舖盜竊、輕微刑事毀壞或普通襲擊案件。較嚴重的指控,例如販運危險藥物、性罪行、搶劫或國家安全罪行,通常會強烈傾向提出檢控。不過,把這些罪行描述為已公布、在所有情況下均自動排除於計劃之外的清單,並不準確。
過往紀錄
沒有刑事紀錄及首次犯案,會強烈有利於採用分流處理。過往定罪或警誡、重複犯案,或顯示行為逐步惡化的證據,均不利於行使酌情權;惟仍須考慮全部過往紀錄及整體情況。
悔意、態度及支援
青少年的悔意、成熟程度及態度均屬相關因素;父母或監護人的回應、家庭環境是否穩定,以及可為更生提供的實際支援,亦會獲考慮。
投訴人的意見及補償
投訴人無權控制或否決有關決定,但其意見可獲考慮。真誠而合法安排的道歉、交還財物、賠償或其他已完成的補償,亦可能屬相關因素。
警誡的效果
不會構成刑事定罪,但事件紀錄不會被刪除
警司警誡並非刑事定罪。青少年不會被檢控或由法庭判刑,通常亦可維持沒有刑事定罪的紀錄。然而,警方仍會保留警誡紀錄;如該青少年日後申請加入警隊或其他紀律部隊,有關紀錄可能會被考慮。
MCS如何提供協助
為合資格青少年作出陳詞
MCS可由調查階段開始向青少年及其家人提供法律意見、評估是否符合公布的資格要求、解釋擬作承認的影響,並與警方溝通。在適當情況下,本行可擬備陳詞,處理罪行、青少年的紀錄、悔意、家庭支援、就學或就業情況、補償,以及以更生而非檢控處理案件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