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警诫计划
以更生为重点的酌情措施
警方的警司警诫计划(一般称为「警司警诫」)容许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向合资格的青少年犯作出警诫,以代替提出刑事检控。
如已符合公布的证据、承认、年龄及同意要求,而警司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适宜作出警诫,该青少年便可毋须出庭,亦不会被刑事定罪。
该计划并不表示每名18岁以下人士都会获得警诫。这是一项按既定框架行使的酌情权,目的是把合适案件分流出正式刑事法律程序,同时促进青少年的福利及更生。
权力来源及行政框架
警司警诫计划并非由某一项特定法定条文设立,而是反映执法机关处理合资格青少年犯时所享有的既有酌情权,并按照警方政策及程序执行。公布的准则规管何时可考虑及作出警诫。
把警方描述为在宪制上掌管所有刑事检控并不准确。《基本法》第63条规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然而,律政司的《检控守则》明确承认,在评估为公众利益是否有需要检控少年人时,可考虑包括警诫在内的替代处理方法。
《少年犯条例》(第226章)规管少年法庭程序的重要范畴,并反映刑事程序对青少年的特别处理。该条例提供相关法定背景,但本身并非警司作出警诫权力的来源。
资格
警司不能仅因犯案者年轻或其家人提出要求便作出警诫。以下各项要求均须符合,方可行使酌情权。
年龄
就该计划而言,犯案者在犯罪时必须已年满10岁但未满18岁。公布的准则亦要求其在接受警诫时仍未满18岁。
充分证据
必须有充分而可接纳的证据支持提出检控,而检控亦必须是唯一的替代处理方法。该计划并非用以处理证据不足的案件。
自愿承认
青少年必须自愿及明确地承认罪行。如其坚称无罪或不承认构成罪行的主要行为,便不符合这项要求。缄默权及承认必须出于自愿,仍属重要保障。
同意接受警诫
青少年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同意警诫程序。因此,他们在知情情况下作出配合,是一项正式先决条件,而不仅是有利考虑因素。
影响警司行使酌情权的因素
正式先决条件获符合后,警司会整体考虑案件。相关事项包括罪行、青少年的背景及回应、家庭支援其更生的能力,以及投诉人的立场。
罪行性质及严重程度
被指罪行的形式、严重程度及普遍程度均属核心考虑。该计划最常适用于较轻微的罪行,包括合适的店舖盗窃、轻微刑事毁坏或普通袭击案件。较严重的指控,例如贩运危险药物、性罪行、抢劫或国家安全罪行,通常会强烈倾向提出检控。不过,把这些罪行描述为已公布、在所有情况下均自动排除于计划之外的清单,并不准确。
过往纪录
没有刑事纪录及首次犯案,会强烈有利于采用分流处理。过往定罪或警诫、重复犯案,或显示行为逐步恶化的证据,均不利于行使酌情权;惟仍须考虑全部过往纪录及整体情况。
悔意、态度及支援
青少年的悔意、成熟程度及态度均属相关因素;父母或监护人的回应、家庭环境是否稳定,以及可为更生提供的实际支援,亦会获考虑。
投诉人的意见及补偿
投诉人无权控制或否决有关决定,但其意见可获考虑。真诚而合法安排的道歉、交还财物、赔偿或其他已完成的补偿,亦可能属相关因素。
警诫的效果
不会构成刑事定罪,但事件纪录不会被删除
警司警诫并非刑事定罪。青少年不会被检控或由法庭判刑,通常亦可维持没有刑事定罪的纪录。然而,警方仍会保留警诫纪录;如该青少年日后申请加入警队或其他纪律部队,有关纪录可能会被考虑。
MCS如何提供协助
为合资格青少年作出陈词
MCS可由调查阶段开始向青少年及其家人提供法律意见、评估是否符合公布的资格要求、解释拟作承认的影响,并与警方沟通。在适当情况下,本行可拟备陈词,处理罪行、青少年的纪录、悔意、家庭支援、就学或就业情况、补偿,以及以更生而非检控处理案件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