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在香港,超速駕駛主要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1條規管。
法定條文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1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41(1)條
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而車速超逾—(a) 每小時50公里,或根據第40條在該道路上生效的其他速度限制;(b) 第40(5)條所訂的每小時70公里;或(c) 第40(5A)條所訂的每小時80公里,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
速度限制
三級刑罰及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香港的刑罰會按司機每小時超逾法定速度限制的公里數大幅遞增。
超速駕駛刑罰及違例駕駛分數
超逾速度限制定額罰款違例駕駛分數強制取消駕駛資格
HK$480
0分
不適用
HK$675
3分
不適用
HK$900
5分
不適用
HK$1,500
10分
最少6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超逾速度限制每小時45公里以上
嚴重超速的後果(超逾限制45公里以上)
如駕駛人超逾速度限制每小時45公里以上,案件不會只以定額罰款處理;駕駛人會被傳召到裁判法院,以處理強制取消駕駛資格。
一般超速駕駛控罪通常導致罰款或較短的取消駕駛資格期;但如極端超速的駕駛方式 遠遜於 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應有的水平,而且以該方式駕駛會造成危險是顯然易見的,超速證據可支持提出 第37條危險駕駛 控罪。
定罪後:
- 定額罰款: 現行定額罰款為 港幣1,500元。
- 違例駕駛記分: 本罪記 10分。
- 強制取消駕駛資格: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1(3)條,駕駛人通常須被取消駕駛資格 最少6個月。
- 駕駛改進課程: 駕駛人亦須自費修習及完成強制駕駛改進課程。
最高刑罰
最高刑罰
-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1(1)條,法定最高刑罰為 第2級罰款(現為港幣5,000元)。如案件以定額罰款處理,由2026年1月1日起適用的罰款額為 港幣480元至1,500元,視乎超逾速度限制的幅度而定。
- 取消駕駛資格: 在法定條文規限下,超逾速度限制每小時45公里以上,須被取消駕駛資格 最少6個月,並須完成強制駕駛改進課程。
- 違例駕駛記分: 超逾速度限制 每小時15公里或以下不記分;超過15公里但不超過30公里記3分;超過30公里但不超過45公里記5分;超過45公里記10分。請參閱運輸署的官方違例駕駛記分表。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