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發展
香港大部分性罪行均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若干沿用已久的罪名雖仍為人熟悉,但鑑於法例曾經修訂,法院亦曾作出涉及憲法的裁決,處理個案時必須準確確定所涉條文、各方的年齡及性別、被指稱的行為,以及同意問題。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2年9月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大幅改革未經同意的性罪行。文件指出,現有部分罪行只適用於特定性別,另一些罪行則按當事人的性傾向作出區分。建議包括: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設立不分性別的強姦罪,涵蓋以陰莖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改革關於同意的犯罪意念;以及把蓄意拍攝裙底的行為視為性侵犯。按照現行法例的字眼,強姦罪仍屬性別特定的罪行;然而,未經同意的同性插入行為仍可能構成其他嚴重罪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其後於2019年12月發表《實體性罪行檢討》最終報告。報告所建議的較全面改革尚未立法。政府表示,正一併研究2019年報告及委員會於2022年發表的判刑報告,並計劃就擬議法例修訂諮詢持份者。若干獨立改革則已經生效:普通法下「14歲以下男童無能力性交」的推定於2012年廢除;警方自2011年起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但該機制並非公開的性罪犯名冊;《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亦增訂特定罪行,針對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以及發布私密影像。
MCS 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本行律師曾為多名被控性罪行的人士辯護,並可就相關法律及證據問題提供意見。這類案件往往須仔細分析同意問題、法證證據及對易受傷害證人的訊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