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发展
香港大部分性罪行均载于《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若干沿用已久的罪名虽仍为人熟悉,但鉴于法例曾经修订,法院亦曾作出涉及宪法的裁决,处理个案时必须准确确定所涉条文、各方的年龄及性别、被指称的行为,以及同意问题。
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9月发表咨询文件,建议大幅改革未经同意的性罪行。文件指出,现有部分罪行只适用于特定性别,另一些罪行则按当事人的性倾向作出区分。建议包括:订立「同意」的法定定义;设立不分性别的强奸罪,涵盖以阴茎插入阴道、肛门或口腔;改革关于同意的犯罪意念;以及把蓄意拍摄裙底的行为视为性侵犯。按照现行法例的字眼,强奸罪仍属性别特定的罪行;然而,未经同意的同性插入行为仍可能构成其他严重罪行。
法律改革委员会其后于2019年12月发表《实体性罪行检讨》最终报告。报告所建议的较全面改革尚未立法。政府表示,正一并研究2019年报告及委员会于2022年发表的判刑报告,并计划就拟议法例修订咨询持份者。若干独立改革则已经生效:普通法下「14岁以下男童无能力性交」的推定于2012年废除;警方自2011年起推行「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但该机制并非公开的性罪犯名册;《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亦增订特定罪行,针对窥淫、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以及发布私密影像。
MCS 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本行律师曾为多名被控性罪行的人士辩护,并可就相关法律及证据问题提供意见。这类案件往往须仔细分析同意问题、法证证据及对易受伤害证人的讯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