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自衛是普通法下的完全免責辯護。法律承認任何人可使用合理武力,保護自己或他人免受襲擊或襲擊威脅。然而,自衛並不容許報復或懲罰他人;有關武力必須真誠地為防衛目的而使用,並且在被告真誠相信存在的情況下屬合理。
自衛爭議經常出現在襲擊、傷人及殺人案件中。免責辯護是否適用,並非單憑控罪名稱決定;法庭會審視被告所感知的威脅、採取行動的必要性,以及其反應的性質。
法律框架
必要性及合理武力
香港法庭既會考慮被告對當時情況的真誠理解,亦會客觀評估其用以回應的武力是否合理。
被告是否真誠相信有必要使用武力?
法庭首先按照被告真誠相信存在的情況作出考慮。即使該信念有誤,仍可予以考慮;但信念是否合理,與法庭判斷被告是否真正持有該信念有關。任何人可使用防衛武力保護自己或他人,亦不一定要等到實際受襲後才可採取行動。
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
法庭繼而裁定,在被告所相信的情況下,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這是一項客觀評估,但須考慮被告如何理解當時的危險。被告面對迫在眉睫的襲擊時所作的真誠而本能反應,是重要證據;惟不合比例的武力,或在危險過後仍繼續使用的武力,可能不屬自衛範圍。
控方負有法律舉證責任
被告必須指出足以帶出自衛爭議的證據。自衛一旦獲恰當提出,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使法庭信納被告並非合法自衛。
自衛可適用的罪行
由普通襲擊至殺人罪
自衛可適用於以下罪行,但最終仍須視乎證據及個別控罪的法律元素而定。
| 罪行 | 自衛的適用情況 |
|---|---|
| 普通襲擊 | 如被告真誠相信有必要使用防衛武力,而其反應亦屬合理,自衛可作為對非法武力威脅或施加非法武力指控的免責辯護。 |
|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 即使造成身體傷害,自衛仍可適用。所造成的傷勢與武力是否合理有關,但不能單憑傷勢作出決定。 |
| 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 自衛可適用於第19條指控;惟在評估武力是否合理時,傷勢的嚴重程度及造成傷勢的方式均屬重要。 |
| 第17條有意圖而傷人或導致身體嚴重傷害 | 即使案件涉及嚴重防衛武力,自衛在法律上仍可適用;但控方可依據所用武器、傷勢、武力是否持續,以及周遭情況,爭議有關武力是否必要或合理。 |
| 第36條襲擊警務人員 | 警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合法,以及被告對當時情況的真誠理解,可能是案件核心。任何人可使用合理武力抵禦非法暴力,但不同意或抗拒合法警務行動並不構成自衛。 |
| 謀殺及誤殺 | 自衛如成立,是殺人罪的完全免責辯護。香港法律並無一般性的「過度自衛」局部免責辯護;如所使用的武力並不合理,完全免責辯護便不成立,但案情仍可能帶出其他爭議或免責辯護。 |
證據考慮
必須按照事發當時呈現的情況評估事件
被告所感知的威脅
對方的說話或行為、被告是否看見武器、危險的迫切程度、被告所知的較早威脅,以及涉事者的人數、體格及位置,均可能與案件有關。
反應的性質及持續時間
法庭會考慮所使用的武力、襲擊的先後次序及次數、是否使用武器、被告有否追趕對方,以及威脅結束後是否仍繼續使用武力。
事發時及客觀證據
閉路電視片段、傷勢、醫療證據、緊急求助電話、訊息、照片、證人敘述及被告最初作出的解釋,均可協助重組瞬間發展的事件。
重要限制
防衛有別於報復
法庭會區分為避免危險而使用的武力,與危險過後的報復。被告是否有機會離開現場,可能與其是否真誠相信有必要使用武力及反應是否合理有關;但法律並無硬性規定被告必須退避。
使用武器或嚴重武力是否合理,取決於被告真誠感知的危險。這項評估高度取決於案情,法庭不應假設被告在突發衝突中有時間冷靜而精確地衡量反應。
MCS如何協助
全面呈現防衛行為發生時的情況
MCS可由調查階段開始提供法律意見,協助當事人準備警方會面,並識別用以證明當事人當時如何理解事件的所需證據。我們可取得及分析閉路電視片段、醫療資料、通訊及證人證據,並檢視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翻自衛。
我們在襲擊、傷人及殺人案件中代表當事人,並可就自衛、保護他人,以及證據所支持的任何其他免責辯護或替代處理結果提供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