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了解搶劫的法律要求。
在香港,搶劫行為受到非常嚴厲的對待,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這是一種嚴重的盜竊形式:盜竊的每一個要素都必須與所需的使用或威脅武力一起證明。
任何人如在行竊之前或行竊之時或為了行竊而對任何人使用武力,或者使任何人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當場受到武力,該名人士即屬犯搶劫罪。該暴力不一定會造成傷害,但必須與盜竊有關。未來傷害的威脅並不能滿足「當場」使用武力的要求。
可構成搶劫的情況十分廣泛,例如學生按住另一名學生並搶去其零用錢,或持械匪徒強迫銀行櫃員交出款項。視乎案情及嚴重程度,搶劫案件可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
法定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0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 10(1) 條 — 搶劫
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即屬犯搶劫罪。
罪行元素
控方須證明的事項。
搶斷
被告不誠實地挪佔他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承擔擁有人對財產的權利就足夠了;該財產不必被帶走。
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武力或武力威脅必須針對人,而非只針對財產。控方須證明被告人向某人使用武力,或使某人害怕、或企圖使某人害怕即時遭受武力。遭受武力或恐懼的人無須是財產的管有人,只要該武力或威脅是為進行盜竊而使用。
即時計時
暴力或威脅必須發生在偷竊之前或偷竊之時。稍後的傷害威脅(例如「付錢給我,否則我稍後會傷害你」)並不滿足搶劫要求,儘管它可能會引發另一種犯罪,例如勒索。
偷竊的目的
必須使用武力或威脅才能進行盜竊。用於不相關目的的武力不會將盜竊轉變為搶劫。
第 10(2) 條
意圖搶劫的襲擊
任何人襲擊另一人,而在襲擊時意圖搶劫該人,即可能構成意圖搶劫而襲擊。與已完成的搶劫罪不同,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最終成功偷取財物。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0(2)條規定,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刑罰
最高刑罰和例外罪行
- 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 例外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附表 3 列出了搶劫罪,因此因搶劫罪判處的監禁刑期不能緩期。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