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了解抢劫的法律要求。
在香港,抢劫行为受到非常严厉的对待,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这是一种严重的盗窃形式:盗窃的每一个要素都必须与所需的使用或威胁武力一起证明。
任何人如在行窃之前或行窃之时或为了行窃而对任何人使用武力,或者使任何人或试图使任何人害怕当场受到武力,该名人士即属犯抢劫罪。该暴力不一定会造成伤害,但必须与盗窃有关。未来伤害的威胁并不能满足「当场」使用武力的要求。
可构成抢劫的情况十分广泛,例如学生按住另一名学生并抢去其零用钱,或持械匪徒强迫银行柜员交出款项。视乎案情及严重程度,抢劫案件可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审理。
法定条文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0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 10(1) 条 — 抢劫
任何人如偷窃,而在紧接偷窃之前或在偷窃时,为偷窃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试图使任何人害怕会在当时当地受到武力对付,即属犯抢劫罪。
罪行元素
控方须证明的事项。
抢断
被告不诚实地挪占他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承担拥有人对财产的权利就足够了;该财产不必被带走。
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武力或武力威胁必须针对人,而非只针对财产。控方须证明被告人向某人使用武力,或使某人害怕、或企图使某人害怕即时遭受武力。遭受武力或恐惧的人无须是财产的管有人,只要该武力或威胁是为进行盗窃而使用。
即时计时
暴力或威胁必须发生在偷窃之前或偷窃之时。稍后的伤害威胁(例如「付钱给我,否则我稍后会伤害你」)并不满足抢劫要求,尽管它可能会引发另一种犯罪,例如勒索。
偷窃的目的
必须使用武力或威胁才能进行盗窃。用于不相关目的的武力不会将盗窃转变为抢劫。
第 10(2) 条
意图抢劫的袭击
任何人袭击另一人,而在袭击时意图抢劫该人,即可能构成意图抢劫而袭击。与已完成的抢劫罪不同,控方无须证明被告人最终成功偷取财物。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0(2)条规定,任何人犯抢劫罪或意图抢劫而袭击他人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终身监禁。
刑罚
最高刑罚和例外罪行
- 最高刑罚:终身监禁。
- 例外罪行: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221 章)附表 3 列出了抢劫罪,因此因抢劫罪判处的监禁刑期不能缓期。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