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追討資產程序
在確定可收回利益之前保留財產
香港限制和最終追回刑事罪行資產的機制受《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SCO,第 455 章)和《販毒(追討得益)條例》(DTROP,第 405 章)司法管轄。
聯合財富情報組可透過『不同意書』機制作為處理可疑財產的臨時措施;限制令及沒收令則屬法庭監督的資產追討程序。原訟法庭可作出限制令,以保存可變現財產;其後,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作出沒收令。
詳情請參閱本行的聯合財富情報組及可疑交易報告頁面 ↗拒絕同意交易;銀行通常會限制該帳戶。
可變現財產由具有約束力的法院命令保存。
法庭按照法定制度,命令被告人繳付相等於經評估犯罪得益的款額。
OSCO 第 15 節 · DTROP 第 10 節
限制令的應用及效果
限制令旨在防止耗散並保留稍後可實現以滿足沒收令的屬性。根據 OSCO,原訟法庭可以禁止任何人處理可變現財產,但須遵守命令中規定的條件和例外情況。 DTROP 對販毒得益提供了相應的限制管轄權。
法定效力
該命令可禁止任何人處理可變現財產,但須遵守法院規定的條件和例外情況。
實踐中
對財產處理具有約束力的法律限制
該命令可能會阻止財產被轉移、花費、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其範圍受命令條款管轄,包括合理生活或法律費用的任何津貼以及法院授權的任何其他例外情況。
OSCO 第 8 節 · DTROP 第 3 節
透過沒收令恢復
定罪及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法庭會判定被告是否從有關罪行中獲益,並根據法定計劃評估可追討的金額。該命令要求被告支付該金額;然後可使用可變現財產來滿足訂單。
法院的裁決
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確定被告是否從指定刑事罪行中受益,並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做出沒收令要求支付確定的金額。
法律效力
基於價值的命令,而不是自動沒收一項已識別資產
如被告人被裁定洗黑錢或其他適用罪行罪名成立,律政司司長可請求法庭評估被告人從犯罪所得的利益。法庭其後作出的沒收令,會命令被告人繳付經評估的款額;受限制令規限的可變現財產,可依照法定執行程序變現,以履行該項付款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