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及追回刑事罪行所得

冻结银行户口、限制令及没收令

从非正式帐户限制过渡到法院下令限制和定罪后恢复

司法追讨资产程序

在确定可收回利益之前保留财产

香港限制和最终追回刑事罪行资产的机制受《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OSCO,第 455 章)和《贩毒(追讨得益)条例》(DTROP,第 405 章)司法管辖。

联合财富情报组可透过『不同意书』机制作为处理可疑财产的临时措施;限制令及没收令则属法庭监督的资产追讨程序。原讼法庭可作出限制令,以保存可变现财产;其后,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作出没收令。

详情请参阅本行的联合财富情报组及可疑交易报告页面 ↗
临时不予同意书

拒绝同意交易;银行通常会限制该帐户。

预没收限制令

可变现财产由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命令保存。

定罪后没收令

法庭按照法定制度,命令被告人缴付相等于经评估犯罪得益的款额。

OSCO 第 15 节 · DTROP 第 10 节

限制令的应用及效果

限制令旨在防止耗散并保留稍后可实现以满足没收令的属性。根据 OSCO,原讼法庭可以禁止任何人处理可变现财产,但须遵守命令中规定的条件和例外情况。 DTROP 对贩毒得益提供了相应的限制管辖权。

法定效力
该命令可禁止任何人处理可变现财产,但须遵守法院规定的条件和例外情况。
实践中

对财产处理具有约束力的法律限制

该命令可能会阻止财产被转移、花费、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范围受命令条款管辖,包括合理生活或法律费用的任何津贴以及法院授权的任何其他例外情况。

OSCO 第 8 节 · DTROP 第 3 节

透过没收令恢复

定罪及律政司司长提出申请后,法庭会判定被告是否从有关罪行中获益,并根据法定计划评估可追讨的金额。该命令要求被告支付该金额;然后可使用可变现财产来满足订单。

法院的裁决
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确定被告是否从指定刑事罪行中受益,并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做出没收令要求支付确定的金额。
法律效力

基于价值的命令,而不是自动没收一项已识别资产

如被告人被裁定洗黑钱或其他适用罪行罪名成立,律政司司长可请求法庭评估被告人从犯罪所得的利益。法庭其后作出的没收令,会命令被告人缴付经评估的款额;受限制令规限的可变现财产,可依照法定执行程序变现,以履行该项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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