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525章第28條登記
使外地沒收令成為可在香港執行的命令
如香港以外地方取得符合資格的沒收令,並尋求追討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產或價值,該命令不會自動在香港執行。律政司司長必須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第28條向原訟法庭申請登記。
法院如登記該命令,該命令可根據第27條作為原訟法庭命令執行。外地命令可涉及指明財產、犯罪得益的價值或法定定義所涵蓋的其他追討形式,並不限於針對個別人士的傳統定罪後命令。
最新情況及法律背景
國際資產追討的執行階段
登記有別於臨時限制,並須按目前相互法律協助狀況加以考慮。
限制旨在保存;沒收則執行追討
限制令暫時禁止處置財產,以保存可供日後外地沒收令執行的財產。登記及執行是其後使符合資格的外地沒收令在香港生效的步驟。
目前協定狀況
香港目前有21項生效的雙邊相互法律協助協定。新加坡及大韓民國的協定現正生效;荷蘭的協定已暫停;哈薩克斯坦的協定已簽署但尚未生效。
在無生效協定下提供協助
如無訂明安排適用,第525章設有由第5條證明書支持的協助機制。是否提供協助,仍須就個別請求作出行政及法律決定;即使對方提出互惠承諾,亦不會自動獲得協助。
法定條文
登記及其主要保障
登記外地命令
根據第525章第28條,原訟法庭可應律政司司長申請,在法定規定獲符合的情況下登記外地沒收令。
登記是在香港執行命令的必要門檻。外地命令一經登記,第27條容許其作為原訟法庭命令執行。
終局性規定
登記時,外地沒收令必須正在生效且不受上訴規限。上訴包括要求撤銷或作廢判決的程序,以及申請重新審訊或暫緩執行。
請求方必須證明生效的沒收令已具充分終局性,方可在香港執行。
通知及抗辯機會
如命令所針對的人,或命令所涉及財產的人,沒有在外地程序中出席,法院必須信納該人已按照外地法律獲得通知,並有充分時間就該程序作出抗辯。
答辯人可證明外地程序沒有提供第28條所要求的通知及抗辯機會,藉此反對登記。
司法公正
法院必須認為在香港執行外地沒收令不會違反司法公正。
這提供額外司法保障,並容許法院考慮在具體情況下執行命令是否會造成不公。
一罪兩審限制
如依從請求會違反香港有關一罪兩審的法律,第525章的一般拒絕條文禁止依從。
辯方可審視同一人及同一行為是否已獲終局裁定,以致香港的一罪兩審保障適用。
登記程序及辯護策略
由外地命令至在香港執行
答辯人有機會爭議登記及執行的法定規定是否已獲證明。
外地命令及請求
請求方須提供外地沒收令,以及證明其狀況、基礎程序、向受影響人士發出通知及擬在香港追討的財產或價值的資料。
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
律政司司長向原訟法庭申請登記及執行。根據第525章,證明書及經妥為認證的外地法院文件可用以證明指明事項。
通知及爭議聆訊
受影響人士可反對登記或執行,並提出終局性、通知欠妥、司法公正、擁有權及聲稱可變現財產範圍等問題。
登記及執行
如規定獲符合,法院可登記該命令。其後可利用法定執行機制,在香港將該命令作為原訟法庭命令執行。
上訴、更改或撤銷
視乎所作命令及程序情況,受影響人士可提出可用的上訴,或就登記、執行或被錯誤納入程序的財產尋求適當濟助。
MCS如何提供協助
反對登記及執行
MCS可審視外地命令是否具終局性、是否已提供適當通知及抗辯機會,以及執行是否有違司法公正。我們可在登記聆訊中代表答辯人及第三者、質疑被錯誤納入申請的財產,並就任何可提出的上訴、更改或撤銷程序提供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