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

強姦

與強姦有關的法例框架、罪行元素及法律考慮。

概覽

強姦是最嚴重的性罪行。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條的強姦罪,是最嚴重的性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通常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陪審團席前審訊。

男子如與一名當時並不同意的女子性交,而他知道該女子不同意或罔顧她是否同意,即屬犯罪。性交須有陰莖插入陰道;即使只是最輕微的插入亦已足夠,無須證明射精。

陪審團在考慮被告是否相信該女子同意時,須把該相信是否有合理理由連同所有其他情況一併考慮。第118條亦規定,男子如冒充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她與其性交,即屬強姦。

法定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118條——強姦

(1) 任何男子如——
(a) 與一名在性交時並不同意性交的女子非法性交;及
(b) 當時知道該女子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同意,
即屬強姦。

(2) 任何男子犯強姦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3) 任何男子如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其性交,亦屬強姦。

(4) 現特此聲明:在強姦罪的審訊中,如陪審團須考慮某男子是否相信某女子同意性交,陪審團在考慮該男子是否有此相信時,須把該相信是否有合理理由連同任何其他相關事項一併考慮。

罪行元素

控方必須證明的事項

01

性交

控方必須證明陰莖插入陰道。即使只是最輕微的插入亦已足夠,無須證明射精。

02

欠缺同意

該女子在性交發生時必須並不同意。

03

知情或罔顧

性交當時,被告必須知道該女子不同意,或罔顧她是否同意。

04

相信對方同意

如陪審團須考慮被告是否相信該女子同意,便須把該相信是否有合理理由連同所有其他相關事項一併考慮。

最高刑罰

強姦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強姦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通常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陪審團席前審訊。

MCS 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 可評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證據;就會面、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按案件事實辨識任何可提出的抗辯或證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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