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強姦是最嚴重的性罪行。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條的強姦罪,是最嚴重的性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通常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陪審團席前審訊。
男子如與一名當時並不同意的女子性交,而他知道該女子不同意或罔顧她是否同意,即屬犯罪。性交須有陰莖插入陰道;即使只是最輕微的插入亦已足夠,無須證明射精。
陪審團在考慮被告是否相信該女子同意時,須把該相信是否有合理理由連同所有其他情況一併考慮。第118條亦規定,男子如冒充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她與其性交,即屬強姦。
法定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18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118條——強姦
(1) 任何男子如——
(a) 與一名在性交時並不同意性交的女子非法性交;及
(b) 當時知道該女子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同意,
即屬強姦。
(2) 任何男子犯強姦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3) 任何男子如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其性交,亦屬強姦。
(4) 現特此聲明:在強姦罪的審訊中,如陪審團須考慮某男子是否相信某女子同意性交,陪審團在考慮該男子是否有此相信時,須把該相信是否有合理理由連同任何其他相關事項一併考慮。
罪行元素
控方必須證明的事項
性交
控方必須證明陰莖插入陰道。即使只是最輕微的插入亦已足夠,無須證明射精。
欠缺同意
該女子在性交發生時必須並不同意。
知情或罔顧
性交當時,被告必須知道該女子不同意,或罔顧她是否同意。
相信對方同意
如陪審團須考慮被告是否相信該女子同意,便須把該相信是否有合理理由連同所有其他相關事項一併考慮。
最高刑罰
強姦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強姦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通常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陪審團席前審訊。
MCS 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 可評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證據;就會面、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按案件事實辨識任何可提出的抗辯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