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

强奸

与强奸有关的法例框架、罪行元素及法律考虑。

概览

强奸是最严重的性罪行。

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18条的强奸罪,是最严重的性罪行,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通常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陪审团席前审讯。

男子如与一名当时并不同意的女子性交,而他知道该女子不同意或罔顾她是否同意,即属犯罪。性交须有阴茎插入阴道;即使只是最轻微的插入亦已足够,无须证明射精。

陪审团在考虑被告是否相信该女子同意时,须把该相信是否有合理理由连同所有其他情况一并考虑。第118条亦规定,男子如冒充已婚女子的丈夫,诱使她与其性交,即属强奸。

法定条文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18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118条——强奸

(1) 任何男子如——
(a) 与一名在性交时并不同意性交的女子非法性交;及
(b) 当时知道该女子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同意,
即属强奸。

(2) 任何男子犯强奸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3) 任何男子如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诱使该女子与其性交,亦属强奸。

(4) 现特此声明:在强奸罪的审讯中,如陪审团须考虑某男子是否相信某女子同意性交,陪审团在考虑该男子是否有此相信时,须把该相信是否有合理理由连同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一并考虑。

罪行元素

控方必须证明的事项

01

性交

控方必须证明阴茎插入阴道。即使只是最轻微的插入亦已足够,无须证明射精。

02

欠缺同意

该女子在性交发生时必须并不同意。

03

知情或罔顾

性交当时,被告必须知道该女子不同意,或罔顾她是否同意。

04

相信对方同意

如陪审团须考虑被告是否相信该女子同意,便须把该相信是否有合理理由连同所有其他相关事项一并考虑。

最高刑罚

强奸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强奸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通常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陪审团席前审讯。

MCS 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 可评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证据;就会面、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按案件事实辨识任何可提出的抗辩或证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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