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了解及應對私營機構賄賂指控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是規管私營機構賄賂及貪污的主要條文。第9條有別於公營機構罪行,著重代理人與主事人的關係,保障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免受未披露的利益衝突、秘密佣金及貪污干預。
本條文要求代理人及僱員忠於其主事人,不得就所執行的工作索取或接受未獲授權的額外款項、佣金或回佣;提供貪污利益的人亦可觸犯罪行。
私營機構賄賂指控的雙方
第9條同時規管收受及提供利益的人
代理人索取或接受利益
根據第9(1)條,代理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就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作出或不作出某行為、予以或不予以優待或虧待的誘因、報酬或其他代價,即屬犯罪。
「代理人」的定義廣泛,包括任何受僱於他人或代他人行事的人。視乎實際法律關係及所履行的職能,可包括僱員、董事、受託人或代表。此身分必須根據事實證明,不能單憑職銜推定。
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人
第9(2)條與收受利益罪相對應。任何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作為代理人就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作出或不作出某行為,或予以優待或虧待的誘因、報酬或其他代價,即屬犯罪。
提供者所面對的法定最高刑罰,與索取或接受利益的代理人相同。提供貪污利益的罪行可在提出要約時已告完成;代理人拒絕接受,不一定免除提供者在第9(2)條下的刑事法律責任。
與主事人的關連'S 業務
被指稱的利益必須與代理人的行為有關
控方必須證明利益與涉及主事人事務或業務的作為、不作為、優待或虧待之間存在所需關連。以下為實際例子;罪行是否成立,須視乎全部證據而定。
供應商佣金
採購經理收受供應商的秘密現金佣金,作為批出、續訂或優待該供應商合約的誘因或報酬。
銀行及金融服務
有人向銀行僱員提供名貴手錶、現金或其他利益,以加快、優待或不當影響公司帳戶或貸款申請。
轉介費、回扣及禮物
第三方轉介費、回扣或公司禮物,如經適當授權及披露,可以是合法安排;但如向主事人隱瞞,並與代理人處理主事人事務的行為有關,則可能成為第9條指控的依據。
主事人'S 的同意
許可建基於透明度及全面披露
第9(4)條規定主事人許可的效力。如在利益被提供、索取或接受前已取得許可,該許可可構成第9條所指的合法權限。這反映轉介費、回扣、佣金及公司禮物如獲主事人在知情下授權,可以是合法安排。
僅證明有關付款在商業上常見,或主事人其後得悉付款,並不足以證明已獲許可。如依賴事後許可,必須符合各項法定要求,包括在合理時間內取得許可及全面披露重要情況。因此,許可的時間、給予許可者的身分和權限、所披露資料及許可條款均至關重要。
實際可提出的法律辯護,是代理人獲得主事人有效許可後行事,而非秘密地作出有違主事人利益的行為。是否存在許可,須審視政策、申報、董事會批准、通訊及有關交易。
刑罰
最高刑罰視乎審訊法院而定
循公訴程序定罪
私營機構貪污由廉署調查。根據第12(1)(a)(ii)條,第9條罪行如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根據第12(3)條,法庭可另行命令向受屈的人或公共機構繳付一筆不超過所收利益的款額或價值的款項。視乎案情,涉案代理人可能須向僱主或其他主事人償還該利益的價值。
在裁判法院循簡易程序審訊
根據第12(1)(b)(ii)條,第9條罪行如循簡易程序審訊,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及罰款港幣100,000元。
相比之下,根據第12(1)(a)(ii)條,如在區域法院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禁7年及罰款港幣5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