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了解及应对私营机构贿赂指控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条是规管私营机构贿赂及贪污的主要条文。第9条有别于公营机构罪行,著重代理人与主事人的关系,保障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免受未披露的利益冲突、秘密佣金及贪污干预。
本条文要求代理人及雇员忠于其主事人,不得就所执行的工作索取或接受未获授权的额外款项、佣金或回佣;提供贪污利益的人亦可触犯罪行。
私营机构贿赂指控的双方
第9条同时规管收受及提供利益的人
代理人索取或接受利益
根据第9(1)条,代理人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就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作出或不作出某行为、予以或不予以优待或亏待的诱因、报酬或其他代价,即属犯罪。
「代理人」的定义广泛,包括任何受雇于他人或代他人行事的人。视乎实际法律关系及所履行的职能,可包括雇员、董事、受托人或代表。此身分必须根据事实证明,不能单凭职衔推定。
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人
第9(2)条与收受利益罪相对应。任何人在没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的情况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作为代理人就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作出或不作出某行为,或予以优待或亏待的诱因、报酬或其他代价,即属犯罪。
提供者所面对的法定最高刑罚,与索取或接受利益的代理人相同。提供贪污利益的罪行可在提出要约时已告完成;代理人拒绝接受,不一定免除提供者在第9(2)条下的刑事法律责任。
与主事人的关连'S 业务
被指称的利益必须与代理人的行为有关
控方必须证明利益与涉及主事人事务或业务的作为、不作为、优待或亏待之间存在所需关连。以下为实际例子;罪行是否成立,须视乎全部证据而定。
供应商佣金
采购经理收受供应商的秘密现金佣金,作为批出、续订或优待该供应商合约的诱因或报酬。
银行及金融服务
有人向银行雇员提供名贵手表、现金或其他利益,以加快、优待或不当影响公司帐户或贷款申请。
转介费、回扣及礼物
第三方转介费、回扣或公司礼物,如经适当授权及披露,可以是合法安排;但如向主事人隐瞒,并与代理人处理主事人事务的行为有关,则可能成为第9条指控的依据。
主事人'S 的同意
许可建基于透明度及全面披露
第9(4)条规定主事人许可的效力。如在利益被提供、索取或接受前已取得许可,该许可可构成第9条所指的合法权限。这反映转介费、回扣、佣金及公司礼物如获主事人在知情下授权,可以是合法安排。
仅证明有关付款在商业上常见,或主事人其后得悉付款,并不足以证明已获许可。如依赖事后许可,必须符合各项法定要求,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取得许可及全面披露重要情况。因此,许可的时间、给予许可者的身分和权限、所披露资料及许可条款均至关重要。
实际可提出的法律辩护,是代理人获得主事人有效许可后行事,而非秘密地作出有违主事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许可,须审视政策、申报、董事会批准、通讯及有关交易。
刑罚
最高刑罚视乎审讯法院而定
循公诉程序定罪
私营机构贪污由廉署调查。根据第12(1)(a)(ii)条,第9条罪行如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7年及罚款港币500,000元。
根据第12(3)条,法庭可另行命令向受屈的人或公共机构缴付一笔不超过所收利益的款额或价值的款项。视乎案情,涉案代理人可能须向雇主或其他主事人偿还该利益的价值。
在裁判法院循简易程序审讯
根据第12(1)(b)(ii)条,第9条罪行如循简易程序审讯,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及罚款港币100,000元。
相比之下,根据第12(1)(a)(ii)条,如在区域法院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监禁7年及罚款港币5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