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藥物

管有設備或器具

概覽

根據香港《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6條,任何人如無合法授權,不得擁有、持有或控制經設計、改裝或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受管制危險藥物的煙斗、工具或器具。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3級罰款(現為港幣10,000元)及監禁三年。

法例禁止管有俗稱「吸毒工具」的物品,既包括針筒、玻璃煙斗等一般物品,亦包括以膠樽自製的「冰壺」等器具。法院會考慮器具在物理上是否適合用於服用藥物,以及其擬作用途。警方往往倚賴政府化驗師的專家檢驗,在器具上找出藥物殘留物,以證明器具的用途。

法例條文

《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36(1)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任何人不得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任何煙斗、設備或器具。”

罪行元素

控方如要根據第36條取得定罪,必須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以下三項核心元素:

01

保管或控制

被告實際持有該物品,或由他人代為保管而受被告直接控制。

02

物品的性質

該物品是物理上適合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藥物的煙斗、設備或器具。

03

擬作用途

該物品擬供服用危險藥物,而被告知道此項與藥物有關的用途。

豁免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27條,以下各類人士獲法例授權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或器具:

  • 註冊醫生;
  • 註冊牙醫;
  • 受僱於或受聘於訂明醫院、由政府營辦的健康中心或診療所的人;
  • 受僱於或受聘於香港駐軍診療所的人;
  • 衞生署署長指明的人;
  • 按照註冊醫生指示,為接受醫療而自行注射危險藥物的人;及
  • 按照衞生署署長指明的人所作指示,為接受醫療而自行注射指明危險藥物的人。

刑罰

最高監禁刑期: 3年。

最高罰款: 第3級罰款(現為港幣10,000元)。

其他判刑選擇: 法院審閱戒毒所合適性報告後,可命令罪犯接受戒毒治療,以代替一般監禁刑罰。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證據;就會面、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按案件事實識別任何可用的辯護理由或證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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