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

管有设备或器具

概览

根据香港《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36条,任何人如无合法授权,不得拥有、持有或控制经设计、改装或拟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受管制危险药物的烟斗、工具或器具。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第3级罚款(现为港币10,000元)及监禁三年。

法例禁止管有俗称「吸毒工具」的物品,既包括针筒、玻璃烟斗等一般物品,亦包括以胶樽自制的「冰壶」等器具。法院会考虑器具在物理上是否适合用于服用药物,以及其拟作用途。警方往往倚赖政府化验师的专家检验,在器具上找出药物残留物,以证明器具的用途。

法例条文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36(1)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任何人不得管有适合于及拟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的任何烟斗、设备或器具。”

罪行元素

控方如要根据第36条取得定罪,必须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以下三项核心元素:

01

保管或控制

被告实际持有该物品,或由他人代为保管而受被告直接控制。

02

物品的性质

该物品是物理上适合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药物的烟斗、设备或器具。

03

拟作用途

该物品拟供服用危险药物,而被告知道此项与药物有关的用途。

豁免

根据《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27条,以下各类人士获法例授权管有适合于及拟用作注射危险药物的设备或器具:

  • 注册医生;
  • 注册牙医;
  • 受雇于或受聘于订明医院、由政府营办的健康中心或诊疗所的人;
  • 受雇于或受聘于香港驻军诊疗所的人;
  • 卫生署署长指明的人;
  • 按照注册医生指示,为接受医疗而自行注射危险药物的人;及
  • 按照卫生署署长指明的人所作指示,为接受医疗而自行注射指明危险药物的人。

刑罚

最高监禁刑期: 3年。

最高罚款: 第3级罚款(现为港币10,000元)。

其他判刑选择: 法院审阅戒毒所合适性报告后,可命令罪犯接受戒毒治疗,以代替一般监禁刑罚。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证据;就会面、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按案件事实识别任何可用的辩护理由或证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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