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如执法机关发现你管有怀疑危险药物,通常会由警务处或香港海关把该物质送交政府化验所分析。执法机关有时会待化验结果后才提出刑事检控;如涉及较大数量,则可能先行落案控告并把你带到法庭,其后才提交政府化验师证明书。
政府化验师证明书会列明被检取药物的种类及毒品含量。如你被裁定管有危险药物罪名成立,裁判官或法官在判刑前会考虑案件各方面,包括药物的种类及数量、是否需要考虑判入戒毒所等更生措施,以及你的年龄和背景。
法例条文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8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除根据和按照本条例或署长批给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管有、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
罪行元素
保管或控制
控方无须证明药物实际在被告身上,例如放在其口袋内。根据第134章第2(2)条,药物如由某人实际保管,或由他人代其保管或受其控制,该人即属管有该药物。例子:某人把毒品存放于朋友的单位或商用储物柜内,但仍可取用及控制毒品,仍可被裁定管有该毒品。
知情
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知道自己管有某物质,并且知道该物质是危险药物。
法定推定
根据第47(1)条,如任何人被发现实际保管载有药物的容器(例如袋、公事包或箱),或持有载有药物的容器或地方的钥匙,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推定该人管有该等药物。根据第47(2)条,一经证明被告实际管有药物或容器,即推定被告知道该药物的危险性质。
举证责任
法院对有关法定推定作出补救性解释,该等推定只把举证责任施加于被告。被告一旦提出若干可信的相反证据,法律责任便回归控方,由控方在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知情。
最高刑罚
即使没有自动适用的法定推定,药物数量仍是把管有控罪提升为贩运控罪的最关键因素。控方会依赖普通法的「不可抗拒推论」概念。如被告管有大量危险药物,远超真正有毒瘾者在短期内可合理服用的数量,法院可裁定唯一合乎逻辑的解释是被告意图供应或分销该等药物,管有案件因而可成为贩运案件。
戒毒所
根据《戒毒所条例》(第244章),如法院裁定罪犯干犯毒品罪行,而合适性报告确认其有毒瘾,法官可判其入戒毒所而非监禁。羁留期并非预先固定,为期2至11个月;获释后另须接受强制为期一年的监管。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元素及控方证据;就会面、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按案件事实识别任何可用的辩护理由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