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妨礙司法公正是一項普通法罪行。任何人作出一連串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可構成此罪。
此罪可源於意圖隱瞞罪行已經發生或隱瞞犯案者身分而作出的行為。
本行最近曾參與一宗重要案件,在終審法院為一名執業多年的大律師辯護,最終成功取得無罪裁決。
此類罪行的例子包括:
- 隱瞞罪行:在交通意外後與司機調換座位,以協助真正司機逃避酒精呼氣測試或檢控。
- 干擾證據:篡改、銷毀或隱藏刑事審訊所需的證物。
- 干擾證人:恐嚇、賄賂或游說證人更改供詞、在法庭上說謊或不出庭作證。
- 法律執業者的刑事風險:如律師、大律師或其他法律執業者積極協助客戶製造虛假不在場證明、教唆證人捏造事實,或明知而向法院提交欺詐證據,便可能越過專業工作的界線而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終審法院在HKSAR v Lew Mon Hung(劉夢熊),FACC 24/2018;[2019] HKCFA 22一案中指出,此罪是指「作出某項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犯罪行為是作出具有受禁止傾向的行為;犯罪意圖則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使該行為最終並沒有實際干擾司法公正,仍可構成此罪。
該受禁止傾向必須能夠削弱或妨礙法院或具司法職能的主管機關主持公正。它必須關乎已經展開、即將展開、相當可能展開或可能展開的法院或審裁處法律程序。
被告人作出有關行為時,相關法院或審裁處程序無須已經展開。
即使有關程序只是「即將展開、相當可能展開或甚至可能展開」,只要該行為具有所需的妨礙傾向,並且旨在阻撓或扭轉該等程序,仍可構成此罪。
單純干擾執法機關的調查本身並不足以構成此罪;但如該干擾具有妨礙由調查可能引致的法律程序之司法公正的傾向,並且行為人具有該意圖,則可構成此罪。
罪行元素
作出行為
被告人必須作出某項行為。儘管此罪有時被稱為「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它本身是一項實質罪行。該行為無須成功,亦無須實際干擾司法行政。
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該行為必須具有受禁止的傾向,即能夠削弱或妨礙法院或具司法職能的主管機關主持公正。法院會按整體情況,以客觀標準判斷該行為是否具有此傾向。
甚麼是「傾向」?
這是一個關於案情事實的問題。「傾向」是指有關行為在客觀上具有阻撓、扭轉、削弱或妨礙司法公正妥善施行的能力。控方無須證明司法公正實際受到妨礙,亦無須證明已經造成司法不公。法院會考慮行為的性質及所有相關情況,以判斷該行為是否能夠產生該受禁止的效果。單純的違法行為並不足夠,除非它與已經展開或可能展開的司法程序具有必要關聯。
與司法程序的關聯
該傾向必須關乎法院或審裁處程序。然而,被告人作出有關行為時,該等程序無須已經展開。即使有關程序只是「即將展開、相當可能展開或甚至可能展開」,仍可構成此罪。即使行為屬違法,如它沒有干擾該等程序的傾向,亦不構成此罪。因此,單純干擾執法調查本身並不足夠;除非該行為具有並旨在妨礙由調查可能引致的法律程序之司法公正。
妨礙司法公正的意圖
這是本罪的主觀要素。控方必須證明被告人行事時具有阻撓、扭轉或以其他方式干擾司法程序的特定目的。控方無須證明被告人明白「司法程序」的精確法律定義;但必須證明其意圖干擾法律正常及正當的施行。
最高刑罰
可公訴普通法罪行的預設刑罰: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1I(1)條,如某項可公訴罪行並無由任何條例另行訂明刑罰,其預設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
妨礙司法公正:第101I(5)條明文規定,上述7年監禁上限不適用於此罪。任何人被裁定犯普通法下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可由法院酌情判處任何年期的監禁及任何款額的罰款,但仍須受區域法院或裁判官依法可判處的刑罰上限所規限。
嚴重性:法院極其嚴肅看待此罪,因為它直接損害司法公正的核心。罪名成立後,很可能被判處即時監禁。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