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妨碍司法公正是一项普通法罪行。任何人作出一连串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即可构成此罪。
此罪可源于意图隐瞒罪行已经发生或隐瞒犯案者身分而作出的行为。
本行最近曾参与一宗重要案件,在终审法院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大律师辩护,最终成功取得无罪裁决。
此类罪行的例子包括:
- 隐瞒罪行:在交通意外后与司机调换座位,以协助真正司机逃避酒精呼气测试或检控。
- 干扰证据:篡改、销毁或隐藏刑事审讯所需的证物。
- 干扰证人:恐吓、贿赂或游说证人更改供词、在法庭上说谎或不出庭作证。
- 法律执业者的刑事风险:如律师、大律师或其他法律执业者积极协助客户制造虚假不在场证明、教唆证人捏造事实,或明知而向法院提交欺诈证据,便可能越过专业工作的界线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终审法院在HKSAR v Lew Mon Hung(刘梦熊),FACC 24/2018;[2019] HKCFA 22一案中指出,此罪是指「作出某项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犯罪行为是作出具有受禁止倾向的行为;犯罪意图则是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即使该行为最终并没有实际干扰司法公正,仍可构成此罪。
该受禁止倾向必须能够削弱或妨碍法院或具司法职能的主管机关主持公正。它必须关乎已经展开、即将展开、相当可能展开或可能展开的法院或审裁处法律程序。
被告人作出有关行为时,相关法院或审裁处程序无须已经展开。
即使有关程序只是「即将展开、相当可能展开或甚至可能展开」,只要该行为具有所需的妨碍倾向,并且旨在阻挠或扭转该等程序,仍可构成此罪。
单纯干扰执法机关的调查本身并不足以构成此罪;但如该干扰具有妨碍由调查可能引致的法律程序之司法公正的倾向,并且行为人具有该意图,则可构成此罪。
罪行元素
作出行为
被告人必须作出某项行为。尽管此罪有时被称为「企图」妨碍司法公正,它本身是一项实质罪行。该行为无须成功,亦无须实际干扰司法行政。
具有妨碍司法公正的倾向
该行为必须具有受禁止的倾向,即能够削弱或妨碍法院或具司法职能的主管机关主持公正。法院会按整体情况,以客观标准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此倾向。
甚么是「倾向」?
这是一个关于案情事实的问题。「倾向」是指有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阻挠、扭转、削弱或妨碍司法公正妥善施行的能力。控方无须证明司法公正实际受到妨碍,亦无须证明已经造成司法不公。法院会考虑行为的性质及所有相关情况,以判断该行为是否能够产生该受禁止的效果。单纯的违法行为并不足够,除非它与已经展开或可能展开的司法程序具有必要关联。
与司法程序的关联
该倾向必须关乎法院或审裁处程序。然而,被告人作出有关行为时,该等程序无须已经展开。即使有关程序只是「即将展开、相当可能展开或甚至可能展开」,仍可构成此罪。即使行为属违法,如它没有干扰该等程序的倾向,亦不构成此罪。因此,单纯干扰执法调查本身并不足够;除非该行为具有并旨在妨碍由调查可能引致的法律程序之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的意图
这是本罪的主观要素。控方必须证明被告人行事时具有阻挠、扭转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司法程序的特定目的。控方无须证明被告人明白「司法程序」的精确法律定义;但必须证明其意图干扰法律正常及正当的施行。
最高刑罚
可公诉普通法罪行的预设刑罚: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1I(1)条,如某项可公诉罪行并无由任何条例另行订明刑罚,其预设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及罚款。
妨碍司法公正:第101I(5)条明文规定,上述7年监禁上限不适用于此罪。任何人被裁定犯普通法下的妨碍司法公正罪,可由法院酌情判处任何年期的监禁及任何款额的罚款,但仍须受区域法院或裁判官依法可判处的刑罚上限所规限。
严重性:法院极其严肃看待此罪,因为它直接损害司法公正的核心。罪名成立后,很可能被判处即时监禁。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