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香港以外地方即時作供
遙距證供仍須獲法院批准
香港法院可准許身處香港以外的證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透過音視直播聯繫作供。證人會即時作供,並可接受訊問及盤問;然而,遙距證供仍受法院酌情權及《法院(遙距聆訊)條例》(第654章)所訂保障規限。
此程序有別於請求書。即時聯繫讓願意作供的海外證人遙距提供證供,但不會賦予香港法院對外地證人的強制權力。
現行法律框架
《法院(遙距聆訊)條例》(第654章)
第654章於2025年3月28日生效。該條例廢除《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IIIB部,包括第79I條,以及原有第221L章《電視直播聯繫(在香港以外的證人)規則》。遙距參與現由第654章的統一法定框架規管,但現有法律程序仍受其過渡性條文規限。
申請或法院主動作出命令
根據第6條,法院可主動或應任何一方申請作出遙距聆訊令。命令可指明遙距媒介、聆訊安排、參與人士、其所在地及任何必要條件。
在海外參與
除非法律或法院另有規定,第13及16條容許參與者從香港境內或境外出席。按照命令從海外出席的參與者,受香港有關證據、程序、藐視法庭及宣誓下作假證供的法律規管。
法院保留控制權
法院必須考慮第9條所列法定因素,包括證據、各方意見及權利、證供是否不受強迫、可信性、可靠性、案件能否有效進行、設施質素,以及能否維持公平審訊。
刑事審訊仍屬例外,但證人作供另有例外
整項 刑事審訊 通常不能遙距進行,因為刑事審訊屬第654章附表1所列的獲豁除法律程序。不過,第6(4)及6(5)條容許法院命令某名並非易受傷害證人的證人,在審訊期間遙距作供或接受訊問。易受傷害證人則繼續受另行訂立的法定保障規管。
主要規定及考慮因素
法院必須能夠公平地接收及檢驗證據
酌情權及公平
根據《法院(遙距聆訊)條例》(第654章)第6及9條,法院必須信納作出遙距聆訊令有利於秉行公正。有關安排必須維護公平審訊權,並容許透過盤問有效檢驗證據。
遙距作供的理由
申請應說明證人為何不能或不應親身出席。法院可考慮證人的出行能力及意願、親身出席的費用及負擔、證據的重要性,以及任何可行替代方案。
地點、技術及保障
申請必須指明證人的海外所在地、建議使用的設施、預計所需時間及任何傳譯員。聯繫設施必須可供使用,並須完成聆訊前測試及採取合理措施保障證人免受強迫。
文件及證物
各方應確保遙距證人可安全取用訊問期間所需的文件及證物。法院可就電子文件冊、文件展示及傳送作出指示。文件的真確性、可接納性及證據分量等一般問題,仍由法院裁定。
申請時間表
任何一方均可申請遙距聆訊令,法院亦可主動作出命令。申請必須遵循適用於相關法院及法律程序的實務指示、案件管理指示及時間表。各方應及早提出有關事宜,以便進行陳詞、技術安排及測試。
第654章:取代舊制度的新機制
遙距證據的法定測試
原有第79I條的拒絕理由,已由第6及9條下有關是否有利於秉行公正的評估取代。
司法公正
法院只有在考慮第9條因素後,信納作出命令有利於秉行公正,方可作出遙距聆訊令。
公平審訊保障
法院會考慮各方能否有效進行案件、其權利及享有特權的通訊是否獲得保障,以及能否維持公平審訊。
證據及可信性
法院必須考慮證據的性質、證供是否不受強迫或其他影響,以及對評估可信性及可靠性的任何影響。
技術及保安
建議遙距設施的質素、保安及可用性,均屬法定評估的一部分。
更改或撤銷
如法定條件獲符合,包括情況出現重大改變,法院可更改或撤銷遙距聆訊令。
申請程序
由識別證人至即時作供
MCS如何提供協助
準備及回應即時聯繫申請
MCS可就依法能否及是否適宜透過視像聯繫取得海外證據提供法律意見、準備或回應申請,並就公平及司法公正的相關考慮因素作出陳詞。我們可與證人、海外律師、傳譯員及司法機構協調,安排訊問所需文件、保障盤問權利,並處理證據的可接納性、可靠性及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