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香港以外地方即时作供
遥距证供仍须获法院批准
香港法院可准许身处香港以外的证人在刑事法律程序中透过音视直播联系作供。证人会即时作供,并可接受讯问及盘问;然而,遥距证供仍受法院酌情权及《法院(遥距聆讯)条例》(第654章)所订保障规限。
此程序有别于请求书。即时联系让愿意作供的海外证人遥距提供证供,但不会赋予香港法院对外地证人的强制权力。
现行法律框架
《法院(遥距聆讯)条例》(第654章)
第654章于2025年3月28日生效。该条例废除《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IIIB部,包括第79I条,以及原有第221L章《电视直播联系(在香港以外的证人)规则》。遥距参与现由第654章的统一法定框架规管,但现有法律程序仍受其过渡性条文规限。
申请或法院主动作出命令
根据第6条,法院可主动或应任何一方申请作出遥距聆讯令。命令可指明遥距媒介、聆讯安排、参与人士、其所在地及任何必要条件。
在海外参与
除非法律或法院另有规定,第13及16条容许参与者从香港境内或境外出席。按照命令从海外出席的参与者,受香港有关证据、程序、藐视法庭及宣誓下作假证供的法律规管。
法院保留控制权
法院必须考虑第9条所列法定因素,包括证据、各方意见及权利、证供是否不受强迫、可信性、可靠性、案件能否有效进行、设施质素,以及能否维持公平审讯。
刑事审讯仍属例外,但证人作供另有例外
整项 刑事审讯 通常不能遥距进行,因为刑事审讯属第654章附表1所列的获豁除法律程序。不过,第6(4)及6(5)条容许法院命令某名并非易受伤害证人的证人,在审讯期间遥距作供或接受讯问。易受伤害证人则继续受另行订立的法定保障规管。
主要规定及考虑因素
法院必须能够公平地接收及检验证据
酌情权及公平
根据《法院(遥距聆讯)条例》(第654章)第6及9条,法院必须信纳作出遥距聆讯令有利于秉行公正。有关安排必须维护公平审讯权,并容许透过盘问有效检验证据。
遥距作供的理由
申请应说明证人为何不能或不应亲身出席。法院可考虑证人的出行能力及意愿、亲身出席的费用及负担、证据的重要性,以及任何可行替代方案。
地点、技术及保障
申请必须指明证人的海外所在地、建议使用的设施、预计所需时间及任何传译员。联系设施必须可供使用,并须完成聆讯前测试及采取合理措施保障证人免受强迫。
文件及证物
各方应确保遥距证人可安全取用讯问期间所需的文件及证物。法院可就电子文件册、文件展示及传送作出指示。文件的真确性、可接纳性及证据分量等一般问题,仍由法院裁定。
申请时间表
任何一方均可申请遥距聆讯令,法院亦可主动作出命令。申请必须遵循适用于相关法院及法律程序的实务指示、案件管理指示及时间表。各方应及早提出有关事宜,以便进行陈词、技术安排及测试。
第654章:取代旧制度的新机制
遥距证据的法定测试
原有第79I条的拒绝理由,已由第6及9条下有关是否有利于秉行公正的评估取代。
司法公正
法院只有在考虑第9条因素后,信纳作出命令有利于秉行公正,方可作出遥距聆讯令。
公平审讯保障
法院会考虑各方能否有效进行案件、其权利及享有特权的通讯是否获得保障,以及能否维持公平审讯。
证据及可信性
法院必须考虑证据的性质、证供是否不受强迫或其他影响,以及对评估可信性及可靠性的任何影响。
技术及保安
建议遥距设施的质素、保安及可用性,均属法定评估的一部分。
更改或撤销
如法定条件获符合,包括情况出现重大改变,法院可更改或撤销遥距聆讯令。
申请程序
由识别证人至即时作供
MCS如何提供协助
准备及回应即时联系申请
MCS可就依法能否及是否适宜透过视像联系取得海外证据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回应申请,并就公平及司法公正的相关考虑因素作出陈词。我们可与证人、海外律师、传译员及司法机构协调,安排讯问所需文件、保障盘问权利,并处理证据的可接纳性、可靠性及分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