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
香港跨境移交的法定框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司法管辖区要求移交某人的法律框架,主要载于《逃犯条例》(第503章)。香港法例及双边安排采用的正式用语是 移交逃犯,但有关程序亦通常称为引渡。
该条例订立一套兼具行政决策及司法监督的程序。具体规定须视乎第503章,以及适用于请求方的双边协定和附属法例命令。
最新情况及已暂停的协定
目前的双边安排状况
多个政府自2020年起先后作出决定,致使香港多项双边移交逃犯协定暂停实施。律政司公布的名单更新至 2026年6月2日,所载情况如下。最新状况请查阅 律政司网站 ↗.
已暂停的协定
澳洲、加拿大、芬兰、德国、爱尔兰、荷兰、新西兰、英国及美国律政司的纪录显示,上述各项双边移交逃犯协定均已暂停实施。
现行有效的协定
捷克共和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大韩民国、马来西亚、菲律宾、葡萄牙、新加坡、南非及斯里兰卡上述司法管辖区均列有现行有效的双边移交逃犯安排。
已签署但尚未生效
法国、哈萨克斯坦及赞比亚共和国有关协定已经签署,但律政司并未将其列为已经生效。
香港现时与中国内地、澳门或台湾之间,并无根据第503章生效的法定移交安排。就中国内地而言,双方亦无第503章下的正式互惠安排。不过,这是一个敏感而且须按个别事实处理的范畴。任何人如面对涉及香港与中国内地的事宜,应尽快联络MCS,就其具体情况寻求法律意见。
法定条文及其应用
核心规定及保障
不同双边协定及其实施命令的具体字眼或有差异。以下说明香港移交制度下的主要保障。
条例的目的
第503章就指明罪行订定机制,将被通缉以接受检控、判刑或执行刑罚的人移交至香港以外的若干地方。
该条例订明程序,使某人可被移交至与香港有生效安排的地方接受刑事法律程序或服刑。
双重犯罪原则
在适用协定及命令的规限下,请求所依据的行为必须在香港及提出请求的地方均构成有关法律程序所涵盖的罪行。
某项行为在外地属违法,并不足以据此移交该人;该行为亦必须根据香港法律构成罪行。
死刑保障
如有关罪行可判处死刑,法定制度及适用协定均设有保障。除非请求方就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所作的保证符合适用法律规定,否则可拒绝移交。
如有可能判处死刑,请求方必须先提供符合香港法律规定的保证,移交程序方可继续。
政治罪行及不当目的保障
如罪行具有政治性质,或请求是为不当目的而提出,包括因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检控或惩罚该人,则不得移交。
法院及行政机关必须考虑有关请求是否真正涉及可移交的罪行,抑或被用作政治或歧视性迫害的手段。
表面证据规定
适用安排通常规定,假若有关行为在香港发生,所提交的证据按照香港法律必须足以支持交付审判。
请求方必须向裁判官提交充分而可接纳的证据;单凭指控并不足以支持交付拘押。
香港的移交程序
行政决策与司法监督
有关程序受严格法律规定约束,并由律政司相互法律协助组统筹。行政阶段与司法阶段各有不同功能。
正式请求
请求方循指定外交或政府渠道提出请求。律政司相互法律协助组负责统筹及处理移交逃犯的来往请求。
授权进行书
如法定及协定规定容许请求继续进行,行政长官可发出授权进行书。该行政决定本身并不裁定必须移交该人。
拘捕及交付拘押程序
裁判官可发出相关手令。在交付拘押聆讯中,裁判官会考虑交付拘押的法律规定及证据门槛是否已获符合。
提出质疑及最终决定
被交付羁押的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可藉司法覆核质疑行政决定,包括授权进行书及任何移交令。最终移交令是在司法阶段完成后作出的行政决定。
MCS如何提供协助
跨境刑事事宜的法律意见
MCS为面对刑事调查、移交请求、INTERPOL通告,以及涉及海外证据或资产申请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意见。我们可识别适用的香港法律权力及保障,与相关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协调法律意见,并在相关香港法院程序中代表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