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及電腦罪案

網上欺詐及欺騙

透過網上通訊及數碼系統干犯的欺詐罪。

概覽

網上欺詐利用數碼欺騙手段,誘使受害人自願轉移款項、披露敏感銀行憑證或交出有價值資產。無論犯案者使用虛假投資應用程式、冒認公司電郵或網絡釣魚連結,相關行為均可按《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以欺詐罪檢控。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負責科技罪案調查、電腦法證檢驗及網絡安全事宜。網上欺騙是香港報案所涉財務損失的重要來源之一,本地及國際企業均可能蒙受損失。

請參閱本行的CSTCB專頁。

請參閱本行的欺詐罪專頁。

法定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16A條——欺詐罪

如任何人藉任何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某作為或不作為,因而導致任何人(被誘使的人除外)獲得利益,或任何人(被告人除外)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被告人即屬犯欺詐罪。

最高刑罰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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