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覽
網上欺詐利用數碼欺騙手段,誘使受害人自願轉移款項、披露敏感銀行憑證或交出有價值資產。無論犯案者使用虛假投資應用程式、冒認公司電郵或網絡釣魚連結,相關行為均可按《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以欺詐罪檢控。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CSTCB)負責科技罪案調查、電腦法證檢驗及網絡安全事宜。網上欺騙是香港報案所涉財務損失的重要來源之一,本地及國際企業均可能蒙受損失。
法定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
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16A條——欺詐罪
如任何人藉任何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某作為或不作為,因而導致任何人(被誘使的人除外)獲得利益,或任何人(被告人除外)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被告人即屬犯欺詐罪。
最高刑罰
- 欺詐罪:根據《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第16A條,循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 相關洗黑錢控罪:如某人容許其銀行帳戶收取欺詐得益,而控方證明該人在處理財產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該人亦可被控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5(1)條。循公訴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及罰款港幣5,000,000元。詳情請參閱本行的洗黑錢專頁。
MCS如何提供協助
法律意見及代表服務
MCS可評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證據;就錄取口供、答辯、審訊及判刑提供意見;並識別按案情可提出的辯護或證據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