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及电脑罪案

网上欺诈及欺骗

透过网上通讯及数码系统干犯的欺诈罪。

概览

网上欺诈利用数码欺骗手段,诱使受害人自愿转移款项、披露敏感银行凭证或交出有价值资产。无论犯案者使用虚假投资应用程式、冒认公司电邮或网络钓鱼连结,相关行为均可按《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以欺诈罪检控。

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CSTCB)负责科技罪案调查、电脑法证检验及网络安全事宜。网上欺骗是香港报案所涉财务损失的重要来源之一,本地及国际企业均可能蒙受损失。

请参阅本行的CSTCB专页。

请参阅本行的欺诈罪专页。

法定条文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16A条——欺诈罪

如任何人藉任何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某作为或不作为,因而导致任何人(被诱使的人除外)获得利益,或任何人(被告人除外)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被告人即属犯欺诈罪。

最高刑罚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WhatsApp 联络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