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网上欺诈利用数码欺骗手段,诱使受害人自愿转移款项、披露敏感银行凭证或交出有价值资产。无论犯案者使用虚假投资应用程式、冒认公司电邮或网络钓鱼连结,相关行为均可按《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以欺诈罪检控。
网络安全及科技罪案调查科(CSTCB)负责科技罪案调查、电脑法证检验及网络安全事宜。网上欺骗是香港报案所涉财务损失的重要来源之一,本地及国际企业均可能蒙受损失。
法定条文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16A条——欺诈罪
如任何人藉任何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某作为或不作为,因而导致任何人(被诱使的人除外)获得利益,或任何人(被告人除外)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被告人即属犯欺诈罪。
最高刑罚
- 欺诈罪:根据《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循公诉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
- 相关洗黑钱控罪:如某人容许其银行帐户收取欺诈得益,而控方证明该人在处理财产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该人亦可被控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1)条。循公诉程序定罪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及罚款港币5,000,000元。详情请参阅本行的洗黑钱专页。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