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
香港的不誠實罪行主要受《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及普通法原則規管。就每項控罪,控方均負有法律責任,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構成該罪行的具體行為(犯罪行為)及所需的犯罪意念,包括控罪所要求的不誠實意圖。
法律標準
不誠實的法律標準
在香港刑事法中,不誠實屬於事實問題,由陪審團,或擔任事實裁判者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法院判斷行為是否不誠實時,會採用兩階段測試:
- 客觀測試:按照一般合理及誠實人士的標準,有關行為是否不誠實。
- 主觀測試:被告人是否明白其行為按一般合理及誠實人士的標準會被視為不誠實。
個別罪行專頁
勒索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 23 條提出無理要求及威脅。
入屋犯法
以侵入者身分進入處所、所需犯罪意圖,以及構成入屋犯法罪的兩種法定方式。
串謀詐騙
不誠實地同意損害他人經濟利益的普通法罪行。
偽造帳目
不誠實地偽造或使用具有在要項上具誤導性的會計記錄。
欺詐罪
以欺騙手段及詐騙意圖誘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項行為,因而使另一人取得經濟或財產利益,或使另一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透過有效的欺騙手段不誠實地取得他人的財產。
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透過欺騙不誠實地取得特定的經濟利益。
處理贓物
在明知或相信贓物的情況下接收或協助盜取該財物。
搶劫
盜竊時伴隨武力或威脅立即使用武力進行盜竊。
盜竊
不誠實地挪佔他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
虛假文書及虛假信用卡
依《刑事罪行條例》製作、使用及管有虛假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