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
香港的不诚实罪行主要受《盗窃罪条例》(第21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及普通法原则规管。就每项控罪,控方均负有法律责任,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构成该罪行的具体行为(犯罪行为)及所需的犯罪意念,包括控罪所要求的不诚实意图。
法律标准
不诚实的法律标准
在香港刑事法中,不诚实属于事实问题,由陪审团,或担任事实裁判者的法官或裁判官裁定。法院判断行为是否不诚实时,会采用两阶段测试:
- 客观测试:按照一般合理及诚实人士的标准,有关行为是否不诚实。
- 主观测试:被告人是否明白其行为按一般合理及诚实人士的标准会被视为不诚实。
个别罪行专页
勒索
根据《盗窃罪条例》第 23 条提出无理要求及威胁。
入屋犯法
以侵入者身分进入处所、所需犯罪意图,以及构成入屋犯法罪的两种法定方式。
串谋诈骗
不诚实地同意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的普通法罪行。
伪造帐目
不诚实地伪造或使用具有在要项上具误导性的会计记录。
欺诈罪
以欺骗手段及诈骗意图诱使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项行为,因而使另一人取得经济或财产利益,或使另一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蒙受不利。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透过有效的欺骗手段不诚实地取得他人的财产。
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
透过欺骗不诚实地取得特定的经济利益。
处理赃物
在明知或相信赃物的情况下接收或协助盗取该财物。
抢劫
盗窃时伴随武力或威胁立即使用武力进行盗窃。
盗窃
不诚实地挪占他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
虚假文书及虚假信用卡
依《刑事罪行条例》制作、使用及管有虚假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