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了解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的法律要求。
根据《盗窃罪条例》(第 210 章)第 18 条,以欺骗方式为自己或他人取得金钱利益,属不诚实行为。金钱利益是指属于第 18(2) 条所定义的类别的经济利益。
控方必须证明不诚实、故意或鲁莽的欺骗、获得明确的金钱利益以及欺骗与该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
欺骗必须能够有效确保所获得的特定利益。它不一定是唯一或主要的诱因。一旦因果关系成立,控方无需证明受骗者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法定条文
《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8条
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 18(1) 条 — 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
任何人透过任何欺骗(无论该欺骗是否是唯一或主要诱因)不诚实地为自己或他人取得任何金钱利益,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 10 年监禁。
罪行元素
控方须证明的事项。
欺诈计划
存在著透过言语、行为、作为或不作出行为而对事实或法律进行蓄意或鲁莽的欺骗,包括对任何人的意图的欺骗。
不诚实
根据香港适用的法律标准,被告取得利益是不诚实的。
明确的金钱利益
被告为自己或他人获得了第 18(2) 条明确认可的经济利益之一。
因果关系
这种欺骗有效地确保了金钱利益。它不一定是唯一或主要的诱因,但必须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
核心法律原则
欺骗、不诚实和诱导
欺骗的法定意义取自第17(4)条。它包括透过言语或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出行为)对事实或法律进行的任何蓄意或鲁莽的欺骗。它可能与过去、现在或未来有关,并可能涉及欺骗者或他人的意图。
仅仅沉默通常并不构成欺骗。然而,沉默与行为结合可能会起到作用。例如,在知道不能或不会付款的情况下允许工作继续进行可能会透过该名人士的行为和不作出行为传达虚假陈述。
欺骗手段可以是故意或罔顾实情地作出,但控方仍须另行证明被告人行事不诚实。法庭会考虑:按照一般合理而诚实人士的标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不诚实;以及被告人是否知道一般人会视其行为为不诚实。
欺骗必须影响提供金钱利益的人。实际问题是,该名人士如知道陈述是错误的,他们是否还会以相同的方式行事。欺骗不一定是唯一或主要诱因,但它与所获得的利益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证据被视为一个整体,以决定所指控的欺骗行为是否导致了利益的授予。仅仅因为受害人在交易的最后阶段产生了怀疑,甚至认为自己被欺骗了,就不一定可以排除责任。
第 18(2) 条
什么算是金钱利益
「金钱利益」是指属于第18(2)条就《盗窃罪条例》所详细界定类别的财务利益。
第 18(2)(a) 条涵盖涉及信贷便利的福利。其中包括授予信贷额度或信贷安排、改善或延长其条款、以及向帐户提供信贷或抵销。它还涵盖任何人的债务减少、消除或延期的情况。
第 18(2)(b) 条包括允许透支借款以及取得或改善保险单或年金合约。当提供或改善设施、保单或合约时可以获得利益;该名人士无需实际提取保单项下的款项或索赔。
第 18(2)(c) 条包括在职位或受雇工作中赚取报酬的机会以及透过投注赢钱的机会。职位或雇佣关系有广泛的解释,不限于传统的雇主与雇员关系;它可能包括以自雇为基础提供有偿服务的机会。因此,在实际收到任何金钱之前,利益可能就已完成。
- 信用申请: 用于取得信用卡和信用额度的虚假银行对帐单或税务评估可能属于第 18 条的范围。
- 透支安排: 如有人使用虚假收入资料取得或提高透支额度,可能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罪。
- 有薪工作: 如有人以虚假陈述取得受薪职位或有酬顾问工作的机会,该就业或赚取报酬的机会可构成金钱利益。
刑罚
最高刑罚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 10 年监禁。
MCS如何提供协助
法律意见及代表服务
MCS可评估控罪、法定罪行元素及控方证据;就录取口供、答辩、审讯及判刑提供意见;并识别按案情可提出的辩护或证据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