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刑事訴訟程序
HKSAR v Moala Alipate [2019] HKCA 537上訴法院 2017 年第 135 號刑事上訴案 審理日期:Hon McWalters JA、Poon JA 和 Zervos JA 判決日期:2019 年 2 月 26 日
刑法 – 審判 – 公平審判 – 獲得解釋協助的權利
申請人抵達香港機場後遭到攔截和搜查,警方在申請人攜帶的旅行包內的遊戲機內發現藏有危險藥物。審判中的問題是申請人是否了解、保管和控制這些藥物。
申請人是湯加國民,他在審判中提供了證據,解釋了他如何擁有這些毒品的情況。他的證據由司法機構指定的湯加翻譯向陪審團翻譯。
在他對定罪提出的上訴中,除其他外,他的論點是:
- 法官在總結時未能保持足夠的速度,導致口譯員無法完全翻譯總結;和
- 譯員經驗不足,導致譯者跟不上翻譯;錯誤翻譯部分證據;未能翻譯或正確翻譯證據;遺漏導致解釋整體標準、準確性和品質的證據,導致不公平,以致申請人被剝奪公平審判的機會。
審判中的湯加翻譯被傳喚在上訴中作證,他提供的證據表明,他只能翻譯20-30%的內容,並且不熟悉關鍵字和短語,因此只能盡力傳達所說內容的要點
握住,允許上訴:
- 《香港人權法案》第 11(2)(a) 及 (f) 條載明被告在決定對其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享有解釋權。普通法也始終承認解釋是公平審判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便被告能夠有意義地參與自己的審判。
- 所提供的口譯協助必須達到一定標準,確保被告能夠理解法庭上正在發生的事情,並且不會因語言上的不利因素而損害其為自己辯護的權利。然而,考慮到與翻譯相關的實際困難,它只需要真實準確即可,而不是完美(HKSAR v Chan Ka Chun (2018) 21 HKCFAR 284、HKSAR v Saeed Ur Rehman [2018] 4 HKLRD 135 considered).
- 該翻譯此前從未擔任過法庭翻譯,並被緊急要求協助申請人的審判,但他在上訴中就其自身在履行翻譯任務中遇到的困難提供了可信且令人信服的證詞。他無法將法官向陪審團所說的所有內容翻譯給申請人,這些內容沒有腳本,並且與法官的總結同時進行。譯者本人評估自己作為湯加語使用者的綜合素質和水準在70%左右。
- 因此,口譯設施的提供有根本缺陷,導致申請人沒有得到公正的審判。
- 上訴法院撤銷了定罪,撤銷了判決,並下令重審。
此上訴由我們的 Christopher Morley 和 William Johnson 處理,指示 Gerard McCoy SC、Nisha Mohamed 和 Adrian Lo
MCS的這篇文章最初發表於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審判時的口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