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Chi Ho Lincoln [2018] HKCFA 64 Court of Final Appeal FACC No. 18 of 2018 Ma CJ、Ribiero PJ、Fok PJ、Cheung PJ、Phillips NPJ 2018 年 12 月 21 日
上诉人驾驶私家车时,越位前轮压到一名从安全岛过马路的行人的左脚。上诉人对粗心驾驶的指控表示认罪。在宣读事实摘要并达成协议后,上诉人被治安法官定罪。
在减刑过程中,上诉人承认自己粗心,但辩称行人出人意料地将脚伸到了道路上,因此他无法避开她,并已立即停车。
法院推迟了听证会,以便在判刑前获取社区服务报告。在报告中,上诉人坚称自己是无辜的,他只是为了节省时间而认罪。休庭期间,上诉人听取了法律意见,并在复审时以认罪模棱两可、定罪不能成立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认罪。
裁判官同意受伤的行人可能对事故负有部分责任,但这并不意味著上诉人当时没有粗心驾驶。因此,上诉人的认罪态度不存在矛盾,认罪态度明确,驳回上诉人的申请。
上诉后,原讼法庭维持上诉人的定罪,法官认为唯一的问题是上诉人的抗辩是否模棱两可。由于裁判官在上诉人提交减罪呈文期间已向上诉人作出澄清,并确认他承认不小心驾驶,因此裁判官处理此事的方式并无不当之处。
上诉人针对原讼法庭的判决,进一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问题
终审法院明确了撤销认罪的法律原则:
- 如果被告在认罪中添加了一项条件,如果该条件属实,则可能表明他没有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则该抗辩是模棱两可的。法院不能接受模棱两可的抗辩——它没有自由裁量权。 抗辩是否模棱两可应在提出时确定。如果在定罪后,被告在减刑期间向法庭或向准备判刑前报告的缓刑官员说了一些如果在认罪时说过的话将构成一种限定条件的话,这不会将明确的认罪变成模棱两可的认罪。 定罪尚未完成,法庭在判决通过之前不会开始运作。因此,在上述第 2 条所述的情况下,定罪后但在判刑之前出现的情况,如果属实,可能表明被告没有犯有所指控的罪行,法院有酌处权允许更改抗辩。 定罪后允许推翻明确抗辩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在明确的案件中应非常谨慎地行使这一自由裁量权。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首要的考量必须是正义利益。
握住,允许上诉,即:
- 尽管抗辩被正确地判定为明确,但这并不是事情的结束。治安法官在决定允许申请推翻抗辩是否符合司法利益时,应考虑减刑期间和缓刑官面前出现的情况。由于被告已完成社区服务令,本案并未发回裁判法院审理。
MCS的这篇文章最初发表于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模棱两可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