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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官何時應擔任上訴法官?

2017年2月20日

香港特別行政區 -v- MD EMRAN HOSSAIN FACC 2016 年第 16 號

2016年9月,我們報道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就下列問題準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決定:

“如果申請人尋求由上訴法院裁決其申請,一名拒絕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上訴法官可以合法地擔任陪審團成員嗎?”

終審法院考慮正確解釋《高等法院條例》的相關條文後,於2016年12月16日就該問題作出決定(第 4 章)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

上訴人辯稱,根據《人權法案條例》正確解釋(第383章),在一名上訴法官拒絕初次申請後,上訴法院對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需要不同的決策者,並且決策者中不包括拒絕初次申請的同一位法官。上訴人的理由是,如果由一位審理許可申請的上訴法官擔任上訴法院審理新的申請,公正的觀察者會認為他不獨立和公正。在本案中,上訴人辯稱,由於事實上只有一名上訴法官出席了上訴法院的聽證會,這造成了表面上的偏見,因此上訴法院拒絕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的判決以及其作出的拖延時間的命令應予以擱置。

終審法院在駁回上訴時,採用有目的解釋,認為重新提出申請並非對單一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而是對同一申請進行進一步聆訊,以作出最終裁決。這項法定程序提供了真正的審查權,因為單一法官可能在重審時改變主意。上訴法院全體法官受益於獨任法官暫時拒絕初次申請的理由。另外兩名成員也形成多數,可以否決單一法官的裁決。

終審法院表示,所有法官均須遵守因實際或明顯偏見而被取消資格的規則。後者取決於公正且知情的觀察者是否會得出結論認為仲裁庭確實有可能存在偏見。正是透過適用有關因偏見而取消資格的規則,才能確保獨立和公正的法庭的存在。

終審法院解釋,在普通司法覆議上訴許可或保釋申請等問題時,觀察者不會認為確實存在偏見的可能性。他了解法官的素質、司法程序的基本特徵以及法官通常努力遵守的司法誓言。他希望先前拒絕上訴的法官能夠以開放的態度聽取新的申請,並考慮向合議庭提出的論點以及司法同事的審議。

雖然個別案件視其具體情況可能會出現明顯的偏見,但終審法院認為,就本案的情況而言,公正且知情的觀察者不會認為獨任上訴法官在上訴法庭審理新的許可申請時存在任何存在偏見的風險。

MCS 的這篇文章也獨家線上發表於《香港律師》,香港律師會官方刊物: HKSAR v MD Emran Hussain:上訴法官何時應擔任上訴法官?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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